簡單說10年-20年以上,有兩戶以上,就可構成既成道路,鄉公所有全將該通路遍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但依法不得申訴收回土地,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權。
民法787條、772條 769條 770條。
可以參考近年來,很多地主私自封路 最後敗訴的案例。
市公所為何不編列既成道路,有待調查,但明顯是新世界委員會及住戶心知肚明,不願解散委員會,起因是當年被建商給騙了,巷道所有權並不屬於每個住戶的 。
2.新世界的出入口那個守衛室明顯是違章建築。新世界的模式,並不是像其它社區型建案一樣,道路所有權都是住戶的。
3.唯有解散委員會,市公所才可介入,市公所才有權利維護道路,新世界住戶也就不用再拿錢出來維護了。
說難聽一點,那個守衛室有跟沒有一樣,根本與"社區型"差很大。
4.我想你不了解華廈在法規裡,都是要自主成立委員會,
不要說全台灣,就我知道的目前屏東地區的華廈都是有的,
成立的目的只是維護公設的設備而已,我看那麼多華廈好像都沒有設置保全的必要。
要請保全也是可以,到時候就看住戶怎麼決定囉~
5.我就不相信,新世界住戶得知道路不是自己的,且都已經既成道路,還會想拿錢出來維護道路(清水溝等等),講簡單一點,裡面的巷道跟外面馬路一樣啦 ! 只是多一個違章建築守衛室跟沒功能的保全拉(有拉 功能就收信拉)
請問新世界的住戶是二等公民嗎? 為什麼都一樣既成道路,我們就要自己維護道路。對吧~
PS: 我只是近年回鄉的住戶,聽我父母親最近在說新世界社區的事,覺得很扯。我算比較明智,照法律程序走吧~ 支持解除委員會,我不想繳這費用.....


2.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3戶以上,就要成立管委會,市公所會同意我們解散嗎?去問縣長信箱,縣府會回答您,可不可以解散管委會,如果可以解散,那我就要以此據要求解散管委會,請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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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已張貼屏東市公所公文,不能解散管委會
3.(唯有解散委員會,市公所才可介入,市公所才有權利維護道路,新世界住戶也就不用再拿錢出來維護了)



4.如果保全真的如您講的,那個守衛室有跟沒有一樣,(有拉 功能就收信拉),為什麼一個只有收信功能的保全,理應不會受到住戶支持或肯定,為什麼在每年住戶大會都超過絕大多數住戶支持保全公司,而不是撤換保全公司?(今年有2百多戶參加開會,而只有5票贊成裁撤保全公司,



5.如果真的誠您所說:照法律程序走吧~ 支持解除委員會,我不想繳這費用..... ,那就麻煩您在住戶大會上,拿著麥克風,把您所知道的,法律程序要如何走,就能解除管委會,大聲的告訴全體住戶,我絕對支持,因為我也不想繳!
6.記得有一年有住戶自己在住戶大會說,他是第一批進來的住戶,繳了多少多少管理費(拜託管理費才850元,快30年了,不動如山),那我就要問,建設公司一開始土地就有爭議,也多次召開臨時住戶大會討論,要如何要回道路土地,您們是第一批住進的住戶,都沒在把關嗎?害的我們後面搬來的住戶,跟著倒楣。
7.社區都有發管委會議紀錄到各住戶家,參考一下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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