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重購退稅,房子在108年4月交屋戶籍在109年7月遷入(之前還沒入住),如果想在114年2月之後賣出,但是這中間有兩次半年的時間沒有住,因為生小孩的關係回老婆娘家住,這樣是否符合資格呢?新房子的話預計在115年第三或第四季交屋另外想問沒有遷戶籍的話,是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利率補貼與舊青安並用的嗎?
戶籍要放好放滿一年以上。 都要自用不能出租買賣在二年內。且新的要比舊的貴。(土地)且新的要去遷入戶籍 才可以退。買賣人都是同一人最簡單。(或者有直系)且退完 五年內買賣 退的錢會要回去。我是三年多前自己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