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預售屋延遲交屋受災戶請注意,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友人被預售屋建商以一紙高雄市府工務局的公文說明建築營造業受疫情影響、缺工缺料,所以此為賣方之不可抗力事由,要求承購戶簽同意書,同意建商能夠無條件延遲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使用執照取得期限修正為開工後2000天),建商還再三強調有優化工法、提升建材等級作為彌補!
但看完建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後,發現建商明顯有違反內政部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買賣應記載事項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如逾期未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而不是建商寫的萬分之二,這點明顯牴觸中央法規,故無效。
再者,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只有受限在「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建商才可順延交屋。因此消保會表示:缺工、缺料絕非建商延遲交屋的正當理由。
最後,本人想代表弱勢的消費者友人呼籲
建商誠懇面對,即便有不知情的住戶簽下同意書,消保會也表示若確實有延遲使用執照,消費者仍有權利請求賠償(每逾一日應按買方已付價款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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