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87重劃區終於要蓋社會住宅

北北高雄房價準備下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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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6 23:01 發佈
戶戶面公園
社會住宅是要附家庭年所得,有一定條件才能申請。我們今年抽過桃園社會住宅才知道
第 四 條  申請承租本市社會住宅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國民。
二、於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
三、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家庭年所得低於本市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
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
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
五、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且未承租
社會住宅與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本人、配偶或經戶政機關註記之同性伴
侶(以下簡稱同性伴侶)及戶籍內之直系卑親屬。
第一項第一款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無自有住宅之認定,以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向稅
捐稽徵機關請得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準。家庭成員與他人共有住
宅,其應有部分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尺且未設籍於該處者,視為無自
有住宅。但家庭成員間共有同一住宅,且其應有部分面積合計達四十
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四款家庭年所得之認定,以申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請得之最
近一年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家庭成員已享有
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或已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或社會住宅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
之。

第十二條  公辦社會住宅之租賃期間最長為三年。承租人於租賃期
間屆滿前三十日仍符合原承租資格者,得於租賃期間屆滿十日前檢附
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文件,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續租。逾期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間屆滿時消滅。
公辦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但具住宅法第四
條第二項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得延長為十二年

承租人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並繳
納計算至遷離當月之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費用。實際租賃期間不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民辦社會住宅之租賃及續租期間,由興辦人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
實施;調整時,亦同。

第十五條  公辦社會住宅因配合本市老舊住宅更新改建、協助重大
災害災民安置、重大建設拆遷安置等政策需求,經本府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供安置或使用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社會住宅有許多條件限制,只租不賣,有年限,人多要抽籤,
他以中低收,弱勢為主,這些人本就買不起房與房價漲跌沒關係,
在社會住宅旁,附近的屋主是不爽的,貶值,貼標籤


社會住宅其他法規內容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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