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開始在賣房子的時候說本大樓有三間店面一開始都講的很好聽會開一些不錯的店舖結果建商自己把一間店面隔成了11間分租套房店面隔成分租套房這樣有沒有違法?上了建管處查也查不到資料重點隔成11間會不會太誇張?而且還不是小建商
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能是建設局或者是都發局,中央是營建署)檢舉。就趁機會好釐清確認一些事情。第一,大樓使用執照上面註明的使用用途是否與實際狀況相符,若使用執照上面寫明該店面是分租套房,那只能說抱歉了。第二,是建商自己要改還是該店面所有權人要求建商改建,這兩者意義不一樣,相信樓主明白。第三,該項設計變更是否經過合格的建築師與土木技師簽認,若沒簽,該改建就違法,不過,我相信建商不會犯這麼低級的錯誤。若是該項改建確定違法,只會出現三種結果,一個是建商恢復原始設計,另一種申請使用執照變更,讓這項改建就地合法。最後是建商擺爛,既不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也不恢復原始設計。不過,第三種結果比較可能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