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我在4月3找了房仲賣房,4月6號簽約,預計6月10交屋 目前是說會有延遲交屋的狀況,300出頭萬的房子,連延遲交屋的利息都不願意給,一直跟我說疫情關係 為了儘速成交,砍價也給你砍了,如今還要我體諒對方…利息不願意付,還說我告不贏…真是如此?我也沒說要告他啊
疫情期間所拖延的時間都是正常的,要求賠償真的比較難成立,如果版主有急用錢可以要求從履保專戶動撥部份金額來應急,你給買家寬容相信買家也不會拒絕動撥,疫情期間大家都被錢追著跑,大家多互相,凡事都好解決,小弟淺見 不代表立場
鄭Nj wrote:請問各位大大,我在4(恕刪) 房屋買賣合約中有一條"不可抗力"的條文,基本上,只要是下列幾項,你就沒轍了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火災...2、政府行為:如徵收、封鎖3、社會異常行為:如罷工、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