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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local/12043396/獨家》住家變「工業住宅」 家門前放盆栽遭砸
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第十五條 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
二、位於第一款以外之地區者,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
依前二項說明:商業區及住宅區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而本人房地產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實際為"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並無”無遮簷人行道”一詞。
依建築法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謝謝!
容小弟說明一下爭的是什麼:
首先,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第十五條 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
二、位於第一款以外之地區者,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
依前二項說明:商業區及住宅區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而本人房地產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其實際為"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並無”無遮簷人行道”一詞。
為何建管處強說是"無遮簷人行道"?
再,依依建築法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我們這裡是共照建築,依建築法本來這種退縮應該是必須以公設方式存在,但,建管處明知建商違法竟然讓建商分割出售(建管處是否有疏失)...造成該部份是私人土地!
如此,小弟花錢購買的私人土地,每年要繳稅,自己無權使用,別人在上面發生意外要我負責,這不是侵佔是什麼,難道這就是所謂的台灣價值?
謝謝!
再來你怎知是共照?你有調過它的使用執照嗎??如果有你可以再加一個竣工圖一起比對來看...拿著圖跟使照去建管處請他們解釋給你聽不是很快?.....真的字很多....
另外那個違建連續裁罰真的狠要命......台灣就這麼點大,人又這麼多。不蓋違建,難道住總統府?政府越來越保障有錢人的權力。只要有錢買地,地方大夠蓋,當然不會有違建問建。至於那些沒錢買地買房的,真的等政府來消滅低端人口了。
APulsCode wrote:
要不要去問一下建商...(恕刪)
你損失就大了。民不與官鬥!看開點吧
自從師大夜市爆發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問題,商業活動被迫退出住宅區後。政府以為民氣可用,慢慢會對其他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的案件下手。工業宅是下一個目標,台北已經在打工業宅了。後續自己看著辦吧,建議低調點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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