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大樓社區內的公設(如:健身房,宴會廳,圖書室等等)的電費,通常是有獨立電表,還是都計入社區住戶的公用電費裡呢?
目前社區有三百多戶,但每期電費單裡的公用電費都還要快五百元,都佔電費的三分之一去了,覺得實在有點誇張....
而且公設入內使用管委會是有收使用費,使用者付費是沒錯,但若已有收費,但公設若未有獨立電表的話,是否將變成入內使用的冷氣電燈等電費,計入每戶的公用電費裡,這樣是否不合理呢?
個人是認為公設應該是要有設獨立電表,並以向那些去使用的人收的費用去支付這些電費才合理,以上為個人拙見,歡迎理性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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