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討論

昨夜在夢中
突然周公跑來,原以為要報樂透明牌
卻顯示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這8個大字

今早,趁上班前 估購 了一下
並快速的流覽一次
下列2條條例,想提出與廣大惡魔討論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 57 條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
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
、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
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
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
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
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
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我的疑問
如果先去申請了這一份"基金",是不是就代表已經完成公寓大廈的"點收"?

延伸問題
如果是代表點收完成,點收前尚未完成缺失改善,是否就要以"保固"來請修?
2014-12-08 11:05 發佈

小平頭猛男 wrote:
昨夜在夢中突然周公跑...(恕刪)


按規定的人 當然是點收完畢

政府機關 只要你們兩造雙方去申請

有管委會名字 主委 監委 財委 名字

主管機關 就會核定 撥款(支票)

銀行方面 當然是管委會的名字才能撥進戶頭!!

至於公設點交 一般買房子的人 都是臨時被選為主委或區分權人幹部

正常哪會懂這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都是建商主導!!

所以都有可能發生!!


保固重大設施有5年保固

基本設施 也是有1年保固!!

這都是建商要自行評估 報告管委會的

甚至於當初你們房子時都有明確告知的!!

但實質上出問題建商如果已經離開了大樓 她哪會知道

一定是透過管委會告知 後續要不要修的問題而已!!

管委會成立 一般大樓每年都要做消防設備安檢

所以可以委請電機廠商保養甚至於跟建商點交

就問題比較少!!
聽你所敘述內容似乎與我朋友在楠梓的大樓..(純屬猜測)

不過看你的問題以我的經驗.回答如下:

1.管理公基金是由建商交付由建管處代收保管.
不去領取並不會不見.所以如果餘屋尚未售完其實並無急迫性.
管委會成立後之開銷可要求建商撥付之前代收之管理費即可.
2.但一般建商只要在管委會成立後就會以各種理由催促移交.一旦遇到這種情況
一般都還是會逐項點交.但有缺失要督促其限期改善.並要求工務在點交單上簽名.
這算有條件點交.其缺失應屬瑕疵並不能算是保固.
萬一已點交完成.還有發現缺失那就只能以保固或以保障建商名聲為由要求盡速修復.

至於tsai所說委由機電承包廠商代為點交.以專業度來說沒錯.
但要試想.初期機電廠商都是由建商找來.甚至有些設備是他們承包的.
他們基於以後還須繼續與建商合作的前題下.必定不可能很真實的反應所有缺失.

還有就算建商有員工住在大樓.千萬要作到利益迴避.禁止擔任管委會職務.
否則球員兼裁判.永遠無法真正解決問題的...

當然我是以我擔任過主委的角度及認知發言.
相關法律問題還是必須以相關法條為準.


小平頭猛男 wrote:
昨夜在夢中突然周公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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