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謄本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是要怎樣才會發生地價比以前便宜的問題(此筆是在市區內國宅)還有為何申報地價會與公告現值不一樣(三個數字兜不起來),請問這樣是否辦贈與時不用繳交土地增值稅 請網路上懂得大大們幫小弟解答 感激不盡....................以下是節錄土地謄本資料

***********土地標示部********
登記日期民國:90/4/30 登記原因:更正
地目:建 面積"***30XXX.XX元/平方公尺
民國102年1月 公告土地現值:***41500/平方公尺
地上建物建號:共1XXX棟
其他登記事項:第XX期重劃區
重劃前:XX段.....等等(好幾個地號)
重劃土地
國民住宅用地
配合地政整合系統作業,原段名為XX段

***********土地所有權部*************
XXXXX
XXXXX
XXXXX
XXXXXX
XXXXX
當期申報地價:102年1月***10XXX元/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92年4月 ***49XXX元/平方公尺
2013-09-27 7:3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謄本問題
想太多了,這是因為台灣的土地價格有四種

第一種是當期申報地價,公告地價,是拿來申報地價稅課稅用的基礎。(P1)

第二種跟第三種是同樣的東西,是公告現值,用來計算土地增值稅、或者政府要徵收土地時發放補償金的基礎。(P2)

第三種是前次轉移地價或原規定地價,是你前次買賣房屋不動產時,申報土地增值稅用的。(P3)

第四種則是市價,實價,包括現在搞實價登錄,跟實際買賣交易的價格,目前看來,這個資料只有用在課徵奢侈稅,但實際上已經慢慢的取代二,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標準。(P4)

實價登錄跟實際交易價格,是不是完全一致?也還有爭議,這暫且不論。

所以從你的案例可以看出,課地價稅時的土地價格P1是上次轉移地價時P3的1/4,而P2跟市價P4,大概P4=1.5*P2

所以最近發生的幾個土地徵收爭議就是出在這邊,政府要用P2去徵收,比起實際市價P4就少了大概1/3,而居民看到公共建設投入後,可能造成的成果,就是未來土地市價P5會是P4的3-5倍,也就是P5會大概是5-10倍的P2徵收款,甚至更高,所以當然拒絕政府用P2去徵收。

你的土地發生贈與的時候,去找地政事務所,會有一個P2公告現值,用這個P2跟你謄本上P3前次轉移地價貨原規定地價相比,就是要繳的土地增值稅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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