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我在3/19簽約買房(斡旋金與簽約同一天)建商在下訂10萬簽約當天不讓我帶回合約他們說要我付第二筆錢才可讓我帶回,3/21給了建商170萬現金票 , 目前因為一些因素無法購買,現金票的部份現在可以要回來嗎??希望可以幫我解答,感恩!!
如果你當初在簽約時建商未依法給予你三至五天(至少三天)的契約審閱期的話那他就違法你可以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返還簽約金,.這是已有許多法院判例,可以google一下有很多例子,別被建商唬了!更別聽旁人亂說,畢竟一佰多萬不是小數目,有問題可以去請教各地縣市政府消保官,他們都有告知你應有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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