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liu-- wrote:
請問各位前輩,如果已...(恕刪)
預售屋買賣,根據不同的反悔時間,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根據內政部規定,在購屋簽約前有最少「五天的審閱期」。在這五天之內,消費者要記得把合約書帶回家仔細閱讀並做最後的財務評估。審閱期間內反悔,訂金(法律上稱為買賣價金)都可以全數拿回。若是建商要沒收訂金,你可以向消保官申訴,因為你是在五天內提出退訂的。
審閱期的目地,就在於避免消費者被現場銷售話術和氣氛沖昏頭,輕率簽約做決定,忘了考量自身財務情況、疏忽注意購買物件是住宅、還是被包裝為住宅銷售的一般事務所或工業住宅,甚至沒注意到契約中被建商加註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有些建商會在合約上加註「本戶實售金額經雙方議價以新台幣X萬元成交,雙方協議於X年X月X日簽約,違者訂金不予退還。」這樣是違法的,並不具法律效力,不要怕。
有些不肖的業者會不小心「忘了把合約給你帶回去審閱」,一旦超過五天,就很難處理爭議,所以一定要記得索取契約書影本。不管是否一時昏頭,關鍵是「把合約帶回家審閱五天」,沒有審閱期就算簽約都不算有效。
但如果反悔的時間點是簽約後,在法律的認定上就容易被解讀為事後悔約、任意破壞不動產交易之穩定性,建商依法就可以沒收訂金,如果民眾連簽約金都繳了,損失就跟大了。
依照預售屋合約規定,買賣雙方簽約後退訂,賣方最高可沒收總價的15%,不足的部分以已繳納的金額計,超過的則依比例退回。換言之,一棟一千萬的房子,建商最高可沒收150萬元,多繳的要退還給民眾;若你只付了10%,建商只能沒收已繳的100萬。
不想蒙受損失的話,也可以跟建商討論「轉賣」,也就是購屋人轉移,找到新屋主後進行換約;但如果當初有簽「限制轉售」,也就是不能換約的預售屋,那就無法轉售了。
轉載yahoo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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