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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法律訴訟已結束,本樓業經原告來文與Mobile01知會,將搬空樓主之全數文章,請各位網友們公正、理性看待事情原委,期盼整個社會氛圍更趨和諧,祝福大家身體健康發大財!)謝謝。

(本樓已搬空)

queeny2001 wrote:
我是住在巴巴事業蓋...(恕刪)


好了別幻想了,你不是鄰居,你可能是建商的人或代銷!!

另外跟巴森買,講巴巴集團有差嗎?

搞了那麼多間公司,不是為了避稅不然是為了啥???

不都是同一個老闆?出問題就想以公司不同撇責?

永信集團

永信、高信、吉松、勤寬出事不也都找永信,

別鬼扯了....

房子的價值會下跌,是建商的問題

跟原PO有啥關係,他也是受害者,出了這種事情

建商一句6000元打死,建商扣下包商的款,都不止這麼少了!!

其實我覺得建商這方面若有做好永久服務
那就是一個好的建商
但若要永久保固
我想大概每間企業都倒光了
也沒有任何一間建商敢說他永久保固
就像買蘋果手機一樣
一年到了管你三七二十一
反正你要維修我可以幫你做
但請你要付費
若是保固內
只要不是人為蓄意的
不問原因一律免費維修
但也沒有人因為這樣說蘋果手機爛
我覺得這就是遊戲規則
這個案例來說
只能說原PO運氣不好
剛好過了保固
建商願意跟你談
我想這已經算是很大的善意了
否則就你的案例來看
其實應該是管委會要負責才對
畢竟你連動的消防設備是管委會負責的
他們沒有即時做處理就很不應該了
不管說再多只能說和平解決這個問題比較實在
既然發生了就是看怎麼解決而以
sam68630 wrote:
其實我覺得建商這方面...(恕刪)

樓主表達的很清楚了啊!他要的並不是永久保固,而是產品本身可能就有瑕疵或是安裝過程可能有瑕疵,這樣的問題我們有理由據理力爭吧!我們買的東西並沒有比較便宜耶,也是上千萬的耶!為何買到的卻可能是瑕疵品,總不能一句我們運氣不好帶過吧!況且樓主只是要求恢復原狀的10萬補償,我覺得真的不過分~




公關請上新聞回覆吧!
爛死了的官方回答…
含糊籠統
建設公司的員工都不怕自己家也會遇到這些事嗎

屋主拍肩~好好照顧夫人心情呀!!怒吃一頓發洩吧

sam68630 wrote:
其實我覺得建商這方...(恕刪)


沒看完全文嗎?

過保就算了,建商不依設計施工本來就是建商的責任。

樓主還自己找廠商來維修處理,我看樓主才是最大誠意吧!!!

其實這位大大
我講的東西是比較實務一點的東西
就像我內文提到的
一般灑水頭的間距是三米一顆
以本文大大而言
他說生產廠商的安全規範是要離燈具30公分
而建商只離20公分
乍看之下好像是建商的問題
但就像我提及的
目前的消防法規對於灑水頭只有安全防護的距離
沒有說要離燈具多遠的問題
所以若是製造廠商說安全規範是多少,其實這比較像在卸責的說法....
規範若不是按造NFPA或者我國CNS的規範
講再多都是多餘的
所以其實廠商說沒有按照設計施工
這就感覺有點像在挑戰消防人員的專業
因為消檢能通過就代表消防人員認為設置沒有不妥
而且就現在一般的大樓而言
灑水頭大多不可能離燈具有30公分的距離
畢竟一般大樓用的都是6吋崁燈
而家用崁燈佈設的方式大多都是採井字型
所以不管灑水頭再怎麼閃
一定都會在30公分的距離內
這是我遇到比較實務的經驗
然後例如我們常看到的偵煙器
法規規範是離出風口1.5米
但現在很多人的房間冷氣一裝下去根本就沒有空間可以閃躲
所以偵煙器也是在出風口側
但你說消防檢查會不會過呢
當然會阿
因為我的房間受限就是這樣
在這裡我提的是比較常見的實務經驗
畢竟我以前安裝灑水頭及消防設備時的經驗
其實很多都會有空間上的受限
無法跟法規要求的一模一樣
所以我才會提出我比較粗淺的見解
大概就這樣
認外也針對樓主所說的
高樓層的消防設備為建物必備的附屬設施
所以由此可推測樓主應該是住在十一層以上的住戶
否則正常是不會有灑水設備的
因為正常十一樓以下的樓層是無須裝設灑水設備的
而十一樓以上的灑水設備屬於建物必備附屬設施
屬於公有的,住戶根本不能自行檢查或者自行決定是否關閉
所以在做大樓年度消防檢修申報時
也會一併納入檢查範圍
所以若真如樓主所說2013年買2015年出事
也已通過兩年的消防檢驗
所以到底是管委會的責任,廠商的責任,建商的責任
這個其實還蠻清楚的
其實我們做工程也會遇到很多狀況
所以我能理解建商的想法
畢竟這種東西沒有誰對誰錯
若建商真願意給錢
那就法律的角度也只是叫補償
並不能說建商錯了要賠償
畢竟就像我上述提到的這些東西
連消防人員都認為合格的東西
要說安裝的人有錯那也其實挺說不過去的
除非消防法規很明確的規範需安裝離燈具多遠的距離
這樣就比較沒有爭議
就像63樓講的
建商也是拿命在拼的
沒有錯的東西總不能老是要對方負責
就像今天你沒有錯
然後我要平白叫你掏錢給我
我想也沒有人願意做這種事情

(本樓已搬空)
(本樓已搬空)

yeehow999 wrote:
我們用餐返家的時間...(恕刪)


辛苦了樓主,請記得隨時要為自己保留證據,這樣才能打臉這個"主任",至於巴巴的老闆會說不許派工要你們自己去法院告,回想當初小弟我在網路上找到的新聞事件,嗯...果然是很符合。

買巴巴結果是被用力巴,還是不考慮了!感謝樓主分享經驗,祝福您後續能順順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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