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g6521 wrote:請問妳們如果遇到未來...(恕刪) 以下是給你參考的:民法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與民法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Dear All:因為漏水問題還沒處理好,所以建商一直無法交屋,至於貸款尾款,請漏水問題處理好,再說吧,看起來這個狀況不知何時才會處理好,請大家注意自己的權利,以前都沒上網來注意的住戶們,現在已經慢慢出現問題了,所以才請住戶們要團結,不要笨笨的把錢都匯給建商了,到時沒把問題處理好,你錢都會了,建商不知會不會認真把漏水問題處理好,所以請各位住戶好好檢查你們的房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