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您了!一直對牛彈琴...紅燈了!沒警察,給他闖過去就對了!就是有以惡小而為之的人不對的事,低調就算了!大多人都睜隻眼閉隻眼卻一直爭辨,只能說公道自在人心〜hunk6833 wrote:政府會這樣規定,就是...(恕刪)
roger7178 wrote:辛苦您了!一直對牛彈琴...紅燈了!沒警察,給他闖過去就對了!就是有以惡小而為之的人不對的事,低調就算了!大多人都睜隻眼閉隻眼卻一直爭辨,只能說公道自在人心〜...(恕刪) 不會辛苦!希望管委會能夠好好宣傳且教育住戶,我相信大部分買新屋的人是可以接受公共區域不能放置私人物品的觀念。吉祥如逸的住戶加油!!!
請cylena0711勿聽信一些扭曲法條之言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確表示: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簡單來說就是所有共用部分不得使用於私人用途!例:放置鞋櫃.腳踏車.花盆等而管理委員會決議之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前提.換言之管理委員會無權同意共用空間放置私人物品!並不是管委會同意就好!像某些人看不懂條文卻只用自己想要的方式解釋.本人不予置評.雖幾乎所有大樓都有堆放雜物情形但那只是住戶間互相給方便而已!但不等同就都合法!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此情形也有相對罰則.像共同走廊堆放雜物.用於私人用途.經勸導仍不改善者建管處依法可開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那些自認放鞋櫃很正常的妳就暫時忍耐一點.等建管處來勸導時最好也希望他們要有志氣一點千萬不要收.等開單的時候再來旁邊嘲笑他們即可!
ang123 wrote:拜托你看清楚,我從頭...(恕刪) 不懂的人是你自己吧!光看你說話就知道妳家們口一定也有放鞋櫃之類的東C法令都已解釋得很清楚.也有人轉貼建管處的回覆!是還想爭什麼?誰管你放的是鞋子還是踏墊.只要是放私人物品不管大小.不行就是不行!如果你那麼堅持的話.我希望你能繼續堅持下去!即使被開單了罰錢了.也要堅持下去!順便跟妳所說的那些"志同道合其他住戶"也要叫他們堅持下去!反正可以連續開罰的東C.我倒想看你們能堅持多久?千萬不要等建管處來光勸導而以就馬上縮了趕快收一收哩!這樣我會笑妳喔!PS:4萬元不知道要關燈關多久才省的回來吼!(更何況是越關越貴呢)
ang123 wrote:樓上的,你所說的是樓...(恕刪) 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置私人物品~當然假如管委會默許~那你也沒轍我們家約15年左右的大樓, 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是電梯間及樓梯間不得放置鞋櫃及鞋子. 當初交屋時建商就是如此規定,所以管委會擬定的規則就一直是這樣, 新舊住戶大家也還算規矩, 所以只要一開始規矩有定清楚,大家還是會照辦, 怕的就是一開始就亂搞, 大家有樣學樣就會越來越亂~~住大樓真的要慎選~看屋時我都會特別去注意公共空間及地下室的整潔~因為這些地方就可以看得出這棟大樓的管理好壞~管委會處理事情的態度決定會決定居住的品質,難怪很多知名建商都會選客戶~不是有錢他就賣你.
marx.hsieh wrote: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恕刪) 一但違反大樓管理條例.住戶有權向管委會提出申訴.而管理委員會勢必要處理!若如你所說管委會默許而不處理.住戶可自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主管機關自然會要求管委會處理!若管委會仍不予理會.主管機關依法能將管理委員予以解任!只要要求事項是合法合理的.管委會就必須受理及處理!像公共區域不得放至私人物品一但有人申訴.並不是只要管委會默許就行!大樓管理委員會僅只是執行單位並非權力單位.而有權修改法令!順便給一些很想當主委又當不到就再搞一些小動作的人看!不要以為當主委是爽缺....擺爛不處理事情.只想依自己想法做事.絕對會被告到連店都沒空開了!
你越關我就開越多!直到整棟樓^^ wrote:一但違反大樓管理條例...(恕刪) 如果是有好康就一堆人去搶當主委了,哪輪的到我們這種小咖,就是因為塞饋,能者多勞撈去做,能輕鬆誰不要,你的辛苦我知道,只是口氣能和緩點會更好,另一個社區撈塞饋的人(塞人一個)>_<
請問各位住戶~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這樣的困擾呢?買車位的時候,我們沒有車,單純只想說 先買起來,之後若有購車計畫,至少還有地方可以停。所以我們買了一個機械停車位(下層)且左手邊有一片牆【那時候代銷小姐說 這個位子很好停車,因為我們也沒車,不懂,就買了....>< 】最近想要買台小車代步用,可是發現,再小的車停進去之後,要開車門出來事件有難度的事(先前朋友來參觀時,有借他們停一台 tobe m'car(車寬1.63公尺),就發現"駕駛"要出車門就有困難,好險朋友很瘦小,沒有被困住... ^^" )昨天回家,看了一下我們機械停車位的 大小告示: 長:5.0公尺;寬1.9公尺;高1.8公尺 (如果我有記錯,再麻煩各位大大指教更正,謝謝^^)發現這樣的機械車位大小,好像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的規定有出入,不知道我們這樣的機械車位大小 可以算是合法的嗎??因為吉祥如意的建照執照 字號是99-01271 (我只能判讀是民國99年,至於是幾月幾號 我就查不出來了)所以 我查了 98年9月8日當時修改公告的法規,請各位大大幫我看看,這樣 建商算是合法嗎? 如果明確損失住戶權益,那我們又該如何處理呢?法規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民國98年09月08日)節錄內容: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 )第 60 條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左: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五公尺,長六公尺;大型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二十五公分。二、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八公尺。三、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 (坡道) 。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四、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 (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 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由內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