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可以把買房換成另一種想法2成頭款 = 保證金每月房貸 = 租金其間毀約就保證金沒收當然也可在毀約前時(快付不出租金)將物件轉賣變現租滿三十年房子一樣是你的這邏輯跟樓主的訴求一樣而且感覺優點還比租社會住宅還多很多結論:不是買不買得起,只是願不願意踏出買房第一步而已。最後羨慕高雄的低房價
亮哥+ wrote:你抓著一件事放大來看無非只是政治用語而已.也證明不了樓主的剝削之說. 抓著一件事?有太多事情了,我只是隨便拿個例子來說,這樣的事情難道還少了?所以任何事情都不用care?就盡量債留子孫?我對樓主的發言沒任何看法也不予置評,只是對你那句的留言覺得很天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