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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就漏水,很無奈後悔


CS_TANG wrote:
社區(透天)住不到一年有三四戶遇大雨漏水及滲水,由管委會到第三公證處(消保官)與建商負責人協調,整個社區(20戶)頂樓免費重作,(因頂樓施工有偷工減料而且不確實)保固契約書延為五年(原為一年是被建商誆了,縣政府建管內文就是五年),我認為保持與建商關係比較重要,建商都不是吃素的,動不動就粗聲粗語,因在建案施工期間就與建商保持良好互動,協調會也比較順利達成協議.也有到縣府法律諮詢,律師也勸盡可能達成協議,走上民事法庭至少兩年,如何與法院配合出庭時間?(恕刪)


謝謝大大我今天先申請申訴 調解看看
加油,我家也是不到一年就跑白華目前還在處理中⋯⋯

~平民百姓~ wrote:
各位網友們好小弟省...(恕刪)


您好 我最近也要買房 能公布建商嗎?
也算是幫大家一個忙

南勢溪的彩虹 wrote:
何必躲著不肯說

說出建商這麼難?
那何必發文 抱怨...(恕刪)



說了就很難賣了阿
趕快脫手,趁新好賣。

瘋穿 wrote:
說了就很難賣了阿...(恕刪)
依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7項規
定,如門窗、粉刷、地磚等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建商須負責保固一
年。以上就是常提到的新屋防水保固一年的法源。
依據民法相關規定「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
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指「交易當時就存在的瑕疵」,賣方必須對買方負責。
以房地產交易的預售屋或新成屋而言,購屋人對於不能即知之瑕疵,應於發現瑕疵即通知建商並
於通知後六個月間或自房屋交付時起五年期間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參閱民法第354~356及359、360及365條)
讀到這裡是不是開始有點混淆不清了,前面說防水保固是一年,後面又說瑕疵擔保的期限是五
年;其實兩者並不互相矛盾,「保固」之目的,雖然在於使買受人,取得較法定「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更為有利之地位,但保固責任之存在,並不是排除買受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主張,
換言之,保固期限過後,若存有物之瑕疵,買受人仍得為主張並不會因契約設有保固期而影響。
以買賣雙方最多糾紛的「房屋漏水」說明:
◆保固期限內,買受人(購屋人)不必證明瑕疵之發生係交屋時即已存在,且出賣人(建商)也不
得舉證證明無瑕疵而免責;
◆已過防水保固期限,才發生漏水,如果漏水是由於不能即知的瑕疵所引起,則交屋日起五年內
還是可以要求出賣人/建商負修繕責任。
◆以上的解析,可從前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十七條保固期限及範圍之第二款:前款
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得到印證。



可以私訊是哪個建案嗎,感謝大大
plus3
quote
我家合約是防水保固15年,而且現在很多都5年以上了
~平民百姓~ wrote:
各位網友們好

小弟...(恕刪)

烤雞洋芋球 wrote:
市長不處理嗎? 跟...(恕刪)


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哪個市的市長可以處理嗎?我要搬過去.....

可以請樓主分享一下哪個建商的哪個建案嗎?

謝謝
可以私訊是哪個建案嗎,謝謝大大^_^ 祝你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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