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住大樓,原來放置小鞋櫃、小鞋架...等私人物件 這是可容許範圍
當初購買房子時,曾詢問過代銷人員,她們也都回覆 公共空間 要置放 私人物件 皆須經過管委會同意
又
所以說不知道不要亂指責別人,說別人壞鄰居自認自己多高尚,搞清楚代銷公司只是賣房子的,他們根本沒權力管這些,他們只是把房子賣出去拿抽成就好,這事我們問過工地主任,他回我們一句那個人不要理他,所以你跟他投訴的你鄰居一點都不知道,還是我在論壇看到雞婆告訴他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有提到 及 其他網友討論(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2859044&bid=6): 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這個16條我從頭到尾看了好幾遍,快看到會背了,怎麼都沒發現說有寫家門口不能放踏墊跟鞋子及小鞋櫃呢,請不要亂搬弄條例好不好!!
就說了你出來當主委看來我們這棟大樓房價只會漲不會跌~~~加油喔!!我看好你,住戶大會來提議一下給你當主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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