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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geenhoho wrote:
基於前車之鑑,106...(恕刪)


祝你能告贏市府取回你家應得的權利
並具體求償。
我覺得鬼打牆的不是樓主
樓主都已經委託律師在處理官司了
難道律師也在鬼打牆?
爭取自己的權益,卻被說得好像是刁民一樣
誰說自辦都更就不會被公部門偷咬一口?
官司都還沒走完,就口口聲聲的說樓主在鬼打牆
是有對公部門這麼信任?如此堅信不移?


還是希望樓主不論結果如何都要繼續更新下去
讓大家知道,自辦都更、參與都更會碰到的事
還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辛苦妳了!!
仔細看完真的覺得很誇張,高雄市府真的容許這樣的事情嗎?

如果沒有樓主,只有老人家,在老人家不懂這些事情的時候

是不是就這樣被政府給莫名其妙的吃了?

幫蓋樓+追蹤 樓主請加油
忘了補充,這件事情告訴我們

要隨身攜帶錄音工具,尤其是重要的項目

一定要錄音或者白紙黑字寫下來

雖然參加重劃是自願
但今天要是官員沒有告訴樓主全部撤銷
也沒有後面那些事情

千萬不要相信經辦是誰、或者對方很誠懇
到時候出事避不見面慘的還是自己。。。
坦白說,一開始看到這棟樓實在沒有耐心閱讀全文。

一來土地議題對沒有家產的我實在太無感!
二來密密麻麻的公文用語也讓我意興闌珊!
但就像連續劇般引人入勝的劇情,我也忍不住隨著新進度情緒起伏~

我沒有優美的文藻來寫文情並茂的陳情書,
也沒有厚實的人脈幫樓主牽關係主持公道,
有的只是深厚的同理心給予精神上的支持!

亮哥網友質疑的問題我也想過,難道筆者是唯一受害人嗎?其他人呢?但換個角度想,別人家的事情筆者無從置喙,或許他們也在暗中觀察等待時機,畢竟棒打出頭鳥,沒人想當第一隻!

說到底,筆者只是站在一個女兒為了七八十歲老父親想爭回屬於自家的權益,何錯之有?

這是三四百坪的土地也,不是三四十萬或三四百萬,可能是我們小小上班族一輩子都賺不到的錢⋯政府建商就這樣臉不紅氣不喘地拿走?還大言不慚的說是你們小老百姓自己不懂事!這等奪掠手法比起高級詐騙集團仍有更甚,我們豈能坐視不管?請路過的網友們能不斷地轉出去讓這微弱的正義之聲被上頭聽見!

*** 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Singing a song of angry men? It is the music of a people who will not be "FOOL" again! ***
eeeivi wrote:
仔細看完真的覺得很誇張,高雄市府真的容許這樣的事情嗎?
如果沒有樓主,只有老人家,在老人家不懂這些事情的時候
是不是就這樣被政府給莫名其妙的吃了?
幫蓋樓+追蹤 樓主請加油


eeeivi wrote:
忘了補充,這件事情告訴我們
要隨身攜帶錄音工具,尤其是重要的項目
一定要錄音或者白紙黑字寫下來
雖然參加重劃是自願
但今天要是官員沒有告訴樓主全部撤銷
也沒有後面那些事情
千萬不要相信經辦是誰、或者對方很誠懇
到時候出事避不見面慘的還是自己。。。




謝謝樓上網友大大們的加油打氣。
或許有一天家父土地案件會在官官相護的官僚文化中被淹沒,
但在淹沒之前我會努力到最後一刻!
網友的疑問,請容許我找時間一一回覆。


在此先簡短回覆eeeivi大:
如果一開始我得到的答案是“部份撤銷”,而不是“全部撤銷”,早在103年我便會去前鎮地政事務所查證確定家父的土地是否已被登記,不用等到今年3月建商蓋房才驚覺事件大條了!


另外,eeeivi大提到老人家,讓我想到一件事:
在106年3月3日詢問過程中,科長說美濃有一件重劃案已經一、二十年,因為重劃訴訟一直沒結果,農民(地主)到現在領不到分配的新土地,而原本的土地也不能耕作。
擱著等著,等著擱著,等到什麼時候?不知道。
科長口中的農民年歲多大了?也許也跟家父一樣,都是七、八十歲的老人家。
台灣的老農民大多是敦厚守法的長輩,一輩子耕作一塊地,政府怎麼說,老農民就怎麼做,不會去質疑政府說的是對還是錯?政府說土地訴訟中,要等訴訟結果,老農民就會等待下去。
老農民不懂也不會去質疑政府,訴訟內容是什麼?為什麼訴訟就不能登記土地?為什麼沒有其他解決辦法,只能一直等待下去?為什麼重劃沒有時間的停損點?
望著不能耕作的田地,牛老了,人也老了,可是政府說:要等。
農忙歲月汗滴土,今日望田長短噓,早知重劃無地耕,不如阡陌亂中序。

看到現在,我認為找市府沒用,因為自辦重劃主導權不在市府。

樓主不妨換個方法,合作段26,28,29地號和合作段9地號都不在涉訟土地(1180)上,

但前者重劃會有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後者則沒有,所以樓主拿不到新的權狀,

樓主應該要求重劃會就合作段9地號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

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或許能達到想要的訴求。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argo12 wrote:



我大概能想像對方那邊的想法

甲"那個陳oo又來鬧了,奇怪了,以後土地也會分給他們,現在先幫他們做一點建設有什麼不好"

乙"對啊,一定就是要錢啦,但是土地都畫分好了,現在鬧這個也討不到什麼好處啦"

甲"他原本的土地放在那裡也沒用,先讓人家動工有什麼不好的,真的是自私耶"

乙"還叫媒體來咬我們一口,還好不是每個媒體都是民粹的,也有人幫我們說話"

上面"真是麻煩,早知道就不要答應讓那個建商先蓋了,那個陳oo也真是的,他們的地又不是不見了,還是會分給他們啊"

謎之音"那程序問題呢??"

甲乙上面"..............."


對了,這種事應該找反對黨的市議員
Dwing wrote:
1.樓主原本的地 沒...(恕刪)


回覆 Dwing大:
因為家父是老百姓,不是建商。〈攤手〉
政府說建商是合法登記土地,
政府說建商是合法申請建照,
建商有政府出聲掛保證:通通合法。
換成家父呢?
依法申請土地鑑界,繳交鑑界費,拿到鑑界單又如何?地政所說:暫緩。直至目前地政所找不到法條可以撤銷鑑界,就以暫緩二字搪塞。
依法分配確定的土地呢?土開處說:土地涉訟未能辦理登記。
建商一切依法辦理,換到家父瞬間變成一切不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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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河邊的貝殼 wrote:
從樓主的文章來看,應...(恕刪)


回覆 淡水河邊的貝殼大:
人民不懂法律,但律師懂。
律師瞭解家父土地案件後,以其法律專業直指疑點,找出不合法之處。
保護人民財產的法律,如今成為官商合作侵害人民財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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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erman wrote:
官司會打多久你知道嗎...(恕刪)


回覆 yangerman大:
多少的重劃案因為訴訟而擱置、而延宕、而遙遙無期?
政府有統計資料,但政府不會處理,因為損失的不是政府的時間。
訴訟交由人民去和重劃會打,但政府卻可以將重劃區域的公共設施及土地先登記給政府自己!
人民不能點燈,州官可以放火,這是哪門子的道理?!
堅定支持修法重劃未完成前,政府不能自己先登記公共用地給自己!這是自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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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ioliao wrote:
哇,樓主果然明察秋毫...(恕刪)


回覆 oiioliao大:
Michoho大的居心不難猜,鬼打牆、找錯單位、找重劃會、不要找市政府‧‧‧大概就某局處的打牆專家吧??
謝謝你,我會加油!

---

lolalaoan wrote:
另外關於Michoho大的會員資訊:
註冊日期: 2017-03-11(恕刪)


回覆 lolalaoan大:
凡走過必留下足跡~~~~~~
Michoho大的打牆文跟政府官員誣詆我的不實文、顛倒是非文相比,簡直善良無害!XD
謝謝你,我會加油!

---

qqycj wrote:
祝你能告贏市府取回你...(恕刪)


回覆 qqycj大:
謝謝,我會努力。
告官求償從來不是人民的目的,人民告官所求的僅僅是一份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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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 wrote:
我覺得鬼打牆的不是樓...(恕刪)


回覆 不務正業大:
謝謝你!
家父年歲已大,為人子女只求盡力保全家父權益。
這裡也要建議大家,關於法律問題真的要請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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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o12 wrote:
看到現在,我認為找市...(恕刪)


回覆 argo12大:
行政程序法第8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先假設蘇承辦人誠實信用提供的涉訟土地位置圖正確無誤,
合作段26地號確定有涉訟(重劃前1169-3地號),9地號沒有涉訟。

argo12大提到一個重點:
前者(26地號)重劃會有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後者(9地號)則沒有。
重劃會未依法(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將9地號送請土地開發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為何26地號有送登記並且完成登記,9地號沒送登記並且未能登記?
以二方面來看:
一、土地開發處有無違法失職?
1.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涉訟土地不得登記 → 26地號完成登記 → 違法。
2.如果法律未明文規定:涉訟土地不得登記 → 9地號不給登記 → 違法。
3.事實:土地開發處103年2月7日函文重劃會,對無異議且不涉及司法訴訟調整分配之土地部分辦理登記作業。(行政處分)
二、重劃會有無違法失職?
1.依市地重劃辦法第35條 公告期滿確定的土地應送請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 → 9地號未送登記 → 違法。
2.依土地開發處103年2月7日函文 → 26地號送登記 → 違背行政處分。
3.事實:重劃會將26地號送請登記,違背土地開發處的行政處分 → 土地開發處仍然將26地號完成登記,自打嘴巴!

整個送登記至完成登記的過程,重劃會有問題,土地開發處也有問題。
律師第一次行文,
重劃會和土地開發處同聲一氣改口:「9地號涉訟依法未能登記。」
律師第二次行文,
土地開發處將問題推給重劃會:「重劃會未將9地號送請登記。」
重劃會將問題推給土地開發處:「依照土地開發處函文指示,未將9地號送請登記。」
土地開發處和重劃會,互推責任,超級默契!

為何26地號有送登記並且完成登記,9地號沒送登記並且未能登記?
簡單講,在利字前,無視法律的存在!
有利可圖,積極登記;無利可圖,怠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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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ia99 wrote:
我大概能想像對方那邊...(恕刪)


回覆 cyberia99大:
對話頗有畫面!XDDD
在高雄藍色是淡顏色,快要透明化的淡‧‧‧前鎮小港似乎沒有藍色議員‧‧‧?

關注…
但是我想現在敢有好大官威的,應該只有民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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