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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繼續追蹤後續狀況,樓主加油,這種事一定要為自己爭取公道

律師於106年3月27日行文,請土地開發處具體說明”依法尚未能申請該地號登記”「依法」所指為何?(如下圖)


106年4月7日收到土地開發處的回文。(如下圖)


觀後感想:牛頭不對馬嘴



南方的幸福村有一位地政官,
地政官動用人力、耗費時間、所費不貲、多方設計、精心打造出一組大紅衣櫃。(與下圖有87%相似)


地政官為了能讓自己時時刻刻皆有合時合地合宜的衣服穿,大紅衣櫃擺置各式款色衣物,細加剪裁,一一修改。恐有缺未臻齊備,地政官尚請觀櫃者賜予指正,務求大紅衣櫃內容物益臻華美。
風光歲月,日子好過,喜食美味的地政官身上油水隨著時間累積多重,心思不復舊日,身材益加圓形,不知從何日開始,閒置的大紅衣櫃成為地政官家中的一件高級擺設品。

乍然有一天,一位村民跳出來指著地政官身子疑問道:
「大人櫃子裡沒衣服了嗎?為什麼把鈔票穿在身上了呢?」

村民的疑問令地政官惱怒非常,斥責村民無知不懂規矩!
地政官裝作若無其事回到家關上大門,翻箱倒櫃想從大紅衣櫃內找到一件合身的衣服穿……
動員家中人口,翻找了一個月,地政官仍是沒找到能穿的衣服。
情急之下,地政官從櫃子內隨手抓起一條褲子直接往頭上一套,打開大門,向村民澄清表示:
「我地政官怎麼會不穿衣服?看,這就是本官的衣服!」

……
……
……
地政官您將褲子穿在上半身,那您的下半身穿什麼呢??




從前有一個人,他說他年輕時候有理想有抱負,
他說他立志為官是要貢獻己力,為民服務。
掌權的第一年,他總是面對大紅衣櫃,時刻提醒自己,奉公守法,負責盡職。
掌權的第二年,耳邊開始迴響起質疑的聲音,這時他會從大紅衣櫃拿出一件名為”依法行政”的大衣披掛身上,向質疑的人民告示:「一切依法行政。」
掌權的第三年,在官商洪流中,他如願坐上了高位,但喜食魚肉的嘴卻從此有了一股漱滌不去的油膩。他為滿嘴的肥美滋味放縱體重而臃腫。這一年,一切遂其所願,大紅衣櫃的衣服卻再也穿不下。
從此他只反覆的記著這三年,眼裡心裡,卻再也看不清大紅衣櫃的意義。
此後,地政法規不堪記,依法行政不堪提……



感覺樓主是認真負責任處理本案,除積極爭取自身權益,網友疑義一一釋疑,加油!

geenhoho wrote:
律師於106年3月27...(恕刪)


看來是有委託律師在積極處理
打官司通常曠日費時,樓主加油了

謝謝樓上幾位網友的加油打氣,
就算眼前是八爪大怪,小蝦米也不退卻。

老百姓必須跟政府訴訟,才能爭取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權益,
這是一種無奈,更是莫大的嘲諷!
究竟法律是人民的保護傘?還是當權者的手段工具?

加油~不要認輸~
nsgt wrote:
繼續追蹤後續狀況,...(恕刪)

geenhoho wrote:
謝謝樓上幾位網友的...(恕刪)
不能透過行政訴訟停工嗎?
真的試吃人夠夠
這不是圖利廠商
甚麼叫是
建議樓主讓媒體記者炒大
最好去政風處檢舉承辦人員貪汙
在不行每天煩,煩到最大的那個人出來處理
也許需要一段時日
樓主加油!
chuenjia wrote:
不能透過行政訴訟停工...(恕刪)

回覆Chuenjia大:
行政訴訟是人民告政府,與建商無涉。
如果是向地方法院提告建商,建商只要主張自己是善意第三者,便能置身事外。
訴訟耗時費日,即便家父最後獲得勝訴,建商房子也早已蓋完賣完。
簡單說,建商即便敗訴,最多也就是賠錢了事,賣房賺取的利潤遠多於賠償金,建商是不怕被告的。


jshuihong wrote:
真的試吃人夠夠
這不...(恕刪)

回覆jshuihong大:
向政風處檢舉嗎?
我在3月6日向政風處檢舉,20天後收到下面這張回函,


一張不用看也大概猜得出內容的官腔文。
官官相護從來就不是空穴來風的謠言,不過是一句屢見不鮮的老話。
瀆職?圖利?在官商溝通良好完美無缺的合法(作)程序裡,這四個字早早已經就地掩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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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在PTT轉載東森新聞雲106年3月8日報導:
“網友哭訴土地無預警被登記給他人 市府嘆:顛倒是非”

我在3月22日寄陳情文要求地政局更正。(如下圖)



地政局在4月5日回文。(如下圖)



身為政府高官對於下屬詆毀市民言論,推諉係屬“媒體新聞自由,無從置喙。”
試問:為官護短,忝談教民?

PTT不少板友看完東森這篇新聞報導,以為我真的如土地開發處處長所謂: 顛倒是非
小小市民如我,攤開手中取得有限的資料,但求為家父討取公道,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小小市民如我,既無官之高權,更無財團之厚富,僅能做到: 據實以告
如果有網友願意,請將這篇文轉發至PTT,雖然這個社會充斥著謊言,依然希望,微薄卻真實的聲音,能夠被聽見。


注意看高雄市政府回文說公告期間當事人要提出異議,很多人都不會去公佈欄看公告也不知公告欄在哪裡,等發現已超過公告時間提出異議,而且政府不會主動通知當事人,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何時公告然後去提出異議,但市政府會說公告過了沒異議是當事人,很貝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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