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10 wrote:
那就您的發言討論吧...(恕刪)
以上你說的籌備會部分被判違憲的部分,大法官已經要求修法,內容的部分就等結果,就單單認為籌備會的標準問題。未來會如何針對籌備會修正,這點我不太清楚,但是會比過去嚴格,還有籌備會的意思代表的是準備期,如果要正式成案還要正式成立大會,而重劃會的要求就非常高,人數與土地面積都要過半。
主張凍結此案要看比例原則,如果重劃案在有通過大會成案,原則上贊成的人數就比反對的多,所有你說的凍結問題也是看感覺的,另外求償問題,會與重劃會開協調會,通常案例是會拿開發公司的抵費地去折抵給原地主,但是如果協議不成,還是得上法院去處理,不管法律訂定的多完美,遇到人還是要打官司。重劃會底下沒有土地,但是市政府底下會有抵費地,這些土地可以當作補償。
重劃區的施工本來就不需要過戶土地給重劃會或是開發公司,你問如何施工?樓主的案例是重劃而不是區段徵收! 你可能真的不太懂!
如果你說的是樓主說的建設公司施工問題,要先了解建設公司不等於開發公司,而動工代表配地地主沒有異議所以取得土地,要蓋房子當然正常。
以上答案針對新竹我認識的案例,高雄就得問高雄市政府。
geenhoho wrote:
將土地開發處106年3...(恕刪)
還有樓主提出開發公司有取得抵費地,這點我覺得很奇怪,如果可以的話方便提供抵費地地號嗎?查詢異動應該可以清楚了解,因為我知道的縣市政府通常不太可能會在有官司的情況下登記抵費地給其他人,因為對於這些政府官員來說他們還是要保護自己權益。
還有樓主的登記問題,確實重劃區只要高雄市政府的主辦單位認定不會影響法院判決,大多都可以先行辦理登記,而樓主的合作段9號土地,為什麼不能登記,我也覺得奇怪,樓主方便提供法院資料給我參考看看嗎?因為就單方面看樓主的資料,你應該早就可以登記土地了。
kevintt wrote:
主張凍結此案要看比例原則,如果重劃案在有通過大會成案,原則上贊成的人數就比反對的多,所有你說的凍結問題也是看感覺的,另外求償問題,會與重劃會開協調會,通常案例是會拿開發公司的抵費地去折抵給原地主,但是如果協議不成,還是得上法院去處理,不管法律訂定的多完美,遇到人還是要打官司。重劃會底下沒有土地,但是市政府底下會有抵費地,這些土地可以當作補償。
(恕刪)
先就這個說法討論 你的主張是可以用抵費地賠償 請問你手上有政府拿抵費地去賠償地主的案例嗎?
抵費地的定義: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是項折價抵付之土地即簡稱為抵費地。
抵費地白話解釋:實施市地重劃時,辦理重劃的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地主自行負擔,負擔是方式是將地主未建築的土地折價抵付,這種土地叫做抵費地!也既是抵費地是整個重劃拿來抵必要公共支出的,您確定可以拿來賠償個體受災重劃戶?可有法源?如果賠償了 公共支出怎麼辦?
已登記的抵費地地號如下圖,

另外土地開發處的回函僅僅只有一張紙,未給任何的附件〈包括法院訴訟資料〉。
我也很納悶,
既然土地開發處函文”因涉及重劃前原所有權人土地分配之法律訴訟案,依法尚未能申請該地號登記”
那麼憑什麼土地開發處可以將有涉訟的公共設施土地〈合作段17,23,30地號〉先已登記給市政府?
是因為合作段17,23,30地號登記給市政府成為道路後,建商土地(合作段26,28,29地號)接臨道路,據此可以合法申請建照蓋房子?
現代真實版的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dennis10 wrote:
先就這個說法討論 ...(恕刪)
跟你討論真的很累,看你搬出法條就知道缺乏實際經驗,要看有沒有這個案例,你自己去查新北市的幾個重劃區資料,應該不太難找,不過通常在協調會的時候就處理了,還有開發成本雖然是從抵費地去吸收,但是就跟都市更新一樣,多出來的建築面積也是交給建設公司來變賣,所以開發公司一定有賺錢,至於補償也是由開發公司去處理。
很多實際運作問題,我真的不太想多跟你討論了,我還是真對樓主的問題就好,如果樓主確實被高雄市政府給黑了,當然要幫他發聲,而釐清問題關鍵才是辦法,而不是靠感覺發言,因為這個對於未來可能上的法院才有實質幫助。
簡單說,如果樓主的問題完全跟他說的一樣,只要一上法院,9成以上機會是樓主贏。(除非遇到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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