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enhoho wrote:
這是106年3月6...(恕刪)
大致看完內容,基本上就是原本的土地已經分配給新土地所有權人,而你該配的土地則因原地主還在打官司而無法登記。
簡單說你認為我還沒登記前不可以把我之前的土地登記給別人,還是要重複說一下,你之前的土地已經因為重劃後消失,所以登記給別人並無不妥,現在要針對你新的權力去爭取,但是也不是因為你造成的,基本上你也算被牽扯進來,如果你擔心你的權益消失到可以放心,上面公文已經有說副本交給重劃會,晚點重劃會必須跟你討論後續事宜,而也因重劃會正在打官司,他底下的抵費地還在市政府底下沒有移轉,如過真的因為官司造成你無法登記新的(合作段9號土地),你可以向重劃會要求賠償。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