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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時代路被封,出入不便,購買需慎思


wolf733 wrote:
這是建商自己的地,他...(恕刪)
       它既然當初使照拿得到,就表示各方面的審查一定有過,會不會影響救災,也不是你說的算
嘴炮
當然
德旺有權利封路.不給里民.住戶通行
我沒意見
但是既然有這個計畫
為什麼在預售一期時
代銷不主動告知.未來這條路會封閉
等交屋了.才搞這種小動作

德旺跟附近地主
有土地糾紛或其他問題
我們不想知道

但是應該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

既然德旺都要封路了
為什麼不直接
署名
地主德旺敬上
嘴炮
ken299629 worte:
備份起來保留法律追訴...(恕刪)

https://cht.tw/x/y4gba
法律小百科‧【保留法律追訴權】只是單純的廢話,要保留不如去拍照

標題有點無厘頭!想要保留美好的瞬間建議去拍照或錄影可能比較好,如果想【保留法律追訴權】,提醒你它只是一句廢話,就像是小孩在嬉鬧翻臉時會說:「再弄我,就要去告訴老師」是同等意思,這句話是完全不具法律效力的。

對於不法侵害想告就直接去告,時間一到又不告就算想保留也留不下來,因為大家並不是都讀法律科系出身,所以說這句話時也不會被取笑,法律科系出身的人也不會說這句話,說出來也只是被人笑掉大牙,不過還真的有位法律系出身的人說過,被網路鄉民八掛。

法律用字遣詞非常嚴謹,只要差一個字就能差十萬八千里,我從刑法第62條來說明「一個字」的差別性: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原先法條沒有「【得】這個字,從後四字【減輕其刑】來解釋,只要被告人符合自首要件,審判過程法官「必須、不得不、一定要」引用此法條為被告減刑,沒有選擇的餘地,也就是法律的【必減主義】。

修正法條多了一【得】字,變成【得減輕其刑】,就算被告人符合自首要件,審判時法官可依據審理結果的具體情況選擇要不要減刑,讓法官能有更大的審判自由,也避免被告利用法律鑽漏洞而並非真誠悔悟,單純想要獲取減刑,此為法律的【得減主義】。

接上解釋「追訴權」是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才有權利執行,人民擁有的是「告訴權」,而追訴權一般則是指向【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公訴機關有權利代表國家在追訴權時效內對犯人提出告訴,無論被害者是否有提告意志、保留還是放棄法律追訴權,也完全不影響公訴機關對於犯罪的偵查、起訴、移送…等(簡單說就是追訴權跟你沒關係)。

所以對於不法侵害請勿再說「保留法律追訴權」,說了也沒有任何意義,就狗吠火車-無啥小路用,要告就直接告吧!
安森2744 worte:
當然德旺有權利封路....(恕刪)


其實口說誰是地主都無憑
看要不要調個謄本, 先釐清土地是誰的

然後去區公所開協調會
不然在網路上扯了半天, 權益還是躺在那邊睡覺
協調不成就上法院, 先前新店的某建案, 因為在水源地的上方

所以需要抽水機, 建商以抽水機是他們的土地禁止住戶使用
並且一戶月付上萬租金才給用水, 後來被法院判無效, 就以公共安全的理由據理力爭吧

到時候真的法院判下來只能公用, 那個自私的地主本來市價的土地馬上跌成徵收價
就是最好的懲罰
ken299629 worte:
現在建設公司老闆正在...(恕刪)


我是旺時代旁邊的住戶,德旺自己把路封起來,害得附近居民不便,還需要發這種文章嗎?停車場的地主之前還沒做成停車場時,他的地都讓德旺的工人停車,那時候怎麼不講這些呢?
精彩的建商代表和住戶之間的脣槍舌戰,
更能夠看清楚建商的真面目。
嘴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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