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how0822 wrote:
500真的算很便宜...(恕刪)
那個~
通常每個月或每兩個月開的叫管委會會議~
真正要決定錢或改變錢的收法部份~
要到"區權人會議"決議才行唷!!!~
僅依管委會決議辦理是違法的唷...
管委會只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 貴大樓的公約~來執行~
如果沒有部份或相對授權~
很多事依然是受限的唷!!!~
30413 wrote:
個人是認為公設應該是要有設獨立電表,並以向那些去使用的人收的費用去支付這些電費才合理,以上為個人拙見,歡迎理性討論,謝謝
Telist wrote:
那個~通常每個月或...(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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