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atoto5588 wrote:買樹河堤的住戶跟你...(恕刪) 這棟樓是建商和住戶有仇,乾我什麼事?!請你就事論事!樹河堤住戶我不認識,哪來仇恨之說?倒是我之前花了大把時間陪朋友去看這棟建案,結果令人非常失望!
您說的沒錯~但我陽台那個燈,裡面有兩個燈炮,一個是我能控制的,一個是中控的,所以我卸下的是中控的,並不會影響到我的使用狀況。管委會還很無聊的計算電費給我們看,說一個月才多少錢,就不是錢的問題,只是感覺權益被侵犯了,但又要為了這種小事去跟管委會爭論,想著就累,所以,就用我認為最單純的方式去處理了!
目前樓主所提的部份~這部份的權責大概管委會也動不了~(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不鳥他~(因為管委會的權責沒大成這樣子~...大概要到區權會做個決議才有可能確定~大樓這種集合式住宅~很多時候是住戶間的"互相"~而不是自己覺得不必要就是不必要...如果有這種想法的大概真的住透天適合點~話說...大樓公約如果通過區權人會議決議的話~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唷~請不要"漠視"自己大樓的公約~免得因小失大~
恩恩~若是中控燈與私人燈有分開這樣的確是拿掉中控燈泡即可這也不是因為錢的問題,而是為什麼我的私人財產陽台燈我不能有完全使用權?需要受限代銷或管委會限制~這真的不合理阿~當然可以簡單處理的確省事多了不知道樓主能否採用這樣的方式會不會簡單些blueapollyon wrote:您說的沒錯~但我陽台...(恕刪)
chrismaggie wrote:什麼我的私人財產陽台燈我不能有完全使用權?需要受限代銷或管委會限制~ 集合住宅,外觀是『所有住戶共有』,歸管委會管理、維護所以如果可以陽台燈可以中控,委員會取得住戶同意,的確可以統一開燈、關燈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管委會之職務除了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及共有及共用部份清潔、維護、修繕、安全之管理。另第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陽台為專有部份,管委會無權其干涉專有人之使用,除非其使用行為違反法律之規定。因此若定義陽台為住戶之附屬建物,即使有中控燈之設計,我是覺得強制使用仍不合理,像有住戶自行拔除中控燈(因影響住家生活),管委會能向住戶開罰嗎?但若有涉及公共部分(如外牆),住戶理應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集合住宅的確需要大家的合作維護才能長久經營,只是有些涉及私人產權的部分還是需要審慎評估,以上純粹分享個人看法,謝謝!Eigen wrote:集合住宅,外觀是『所...(恕刪)
是的,樓主的情況因仍為建商代管,且契約也明定成立管委會前由住戶平均分攤公電,所以我也建議樓主就接受這部分,只是陽台燈部分因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非住戶公約),確實可以向消保官申訴維護權益。雖然我也認為陽台燈對整體銷售外觀有加分作用,但強制使用私人產權部分尤其又干涉到居住生活時,其實應該要好好協商才是。雷小炫 wrot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