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ody680303 wrote:
alumee大大您手...(恕刪)
您的問題建議直接打電話向教育局承辦人溝通會比較清楚,
透過他人轉達難免都會有誤差,
設計圖我也一樣要借才有,
不過上禮拜公聽會的簡報內容並沒有錯,
送審的設計圖確實是99間(教室+辦公室),
不含禮堂及圖書室,
這樣的教室資源規劃小學正常班54班其實也只是勉強夠用
教育局額外爭取的徵地案除非都審通過才會在徵收範圍內有二期工程,
招生班級上限就可以再往上拉,
中山、九如廢校也成定局,
所以本案的關鍵在於反徵地而不在校舍設計上
可以參考以下這篇,
正常班普通教室只有24間,
但室內空間總數仍然是設計100多間
如何規劃國民小學校舍工程
教育部教育改革法案有關"小班小校"的原則內容(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過於理想化的政策在都市精華區完整實行本有許多窒礙難行或流弊之處,
教改的很多政策其實也都是如此
例如若我主張東一路及廣場空地應徵收但普通班級數限制為48班,
肯定還是會遭受多數人反對,
在地方自制精神及都市計畫審議中民意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依據,
還是要儘可能兼顧絕大多數人的立場
《教育基本法》並未完全釐清中央、地方和學校之間的職權關係,
雖對中央政府教育權限說明尚稱清楚,
但對地方縣市教育局的權限劃分則是有提及但不甚具體,
對於學校職權之規定亦不足(王如哲、秦夢群、鄭新輝、劉秀嫚,2003)
以下是教育部的回應
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國民中小學之興辦及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自治事項
。又依國民教育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另查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係91年6月10日訂定,該基準第肆點第7款規定:「本基準所規範之各項內
容,係為建構我國國民中、小學優質教育環境之理想目標。凡未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學校,
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督導其檢討改善並予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