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住大樓,原來放置小鞋櫃、小鞋架...等私人物件 這是可容許範圍
當初購買房子時,曾詢問過代銷人員,她們也都回覆 公共空間 要置放 私人物件 皆須經過管委會同意
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6條 有提到 及 其他網友討論(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2859044&bid=6):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資料出處: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所以才會一直認為 公共空間是不能放置私人物件(比如說小鞋櫃、鞋架、自行車...等私人物件)
但也清楚 在管委會成立之前 也不能請住戶協助遵守。
只是希望管委會能有明確的規範,不要讓我傻傻的一直以為這樣是不行的。
另外,跟鄰居說聲抱歉,若因為對法令的誤解,造成你的不愉快,這真的非初衷,非常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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