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某方面來說 樓主既然選擇在已經交屋的此時此刻 發文表達對於代銷公司的不滿
其實 就事實而言 似乎已經模糊了的對於已發生事件必要的解決途徑
即便 樓主對於代銷公司已作出有出爾反爾的認定 與發文指責
但在事實的狀況 樓主現在反而應該尋求合約賣方的解決
而非侷限在指責仲介不負責或是虛諉於自己年輕 老實 沒時間等等理由之中
對於樓主的問題一 : 裝潢漏水
樓主既然是購入樣品屋 相對在房屋買賣契約中 是否有對於裝潢保固的相關條款???
如果有 直接找那個跟你簽訂保固合約的賣方 與其花時間再指望仲介能夠替你解決事情
自己當時就應該有所決斷 誰是最應該負責這件事 以及必須妥善處理好這件事的人
問題二:未交屋前 實施裝潢
這一點 個人是認為 真的存在爭議的溝通
首先 在尚未交屋之前 (如果樓主的買賣契約是存在裝潢保固的條款) 那麼在尚未點交前 由第三人前往施工
多少 樓主是作出了讓賣方或是居間仲介商找到不負責任的理由
所以簽署切結書 樓主應該計較的是 客廳 次臥 和室 廚房 衛浴等未施工部分的裝潢保固是否存續
而非計較 仲介小姐又再一次的說話不算話
問題三: 門鎖鑰匙未做變更
先指責一下樓主 或許忙著結婚 或許公務纏身 對於許多交屋的應注意事項 真的太粗略了
畢竟 網路上對於交屋應注意事項 隨便搜尋一下都會有許多資訊的 現在 再來發文 真的"該罵"
而今 誰又該出來處理這件事呢 再去翻翻買賣合約吧 誰賣給你的 只管打電話去客服要求立即改善
或許 是因為這個建案 還在銷售當中 所以 樓主理所當然想 找樓下的代銷中心 就能夠再得到服務 並尋求解決
但是 這也要看代銷公司的管理要求 或是銷售人員對於服務的定義 是否夠水準
以樓主在標題上的界定 當然已經是不及格 並且也做出了批判的控訴了
但是 在問題的解決上 樓主是否應該再多做一下功課
畢竟樓主也提到了 樑有目視上的瑕疵 猜想後續也可能會發生保固上要求(當然 不要發生最好啦

而 誰知道這個建案的代銷 啥時候又會換上一組"新人"
有事就直接去找那個跟你簽約的人吧 (畢竟 他才是法律上應該負責任的人)
而不是找那個"賣"給你的人 (她....雖然在執業的道德上可以公評 但....在問題的解決上

希望 樓主在房事的問題上 能真切的喚得問題的解決
rainbow88 wrote:
即便 樓主對於代銷公司已作出有出爾反爾的認定 與發文指責
但在事實的狀況 樓主現在反而應該尋求合約賣方的解決
而非侷限在指責仲介不負責或是虛諉於自己年輕 老實 沒時間等等理由之中
對於樓主的問題一 : 裝潢漏水
樓主既然是購入樣品屋 相對在房屋買賣契約中 是否有對於裝潢保固的相關條款???
如果有 直接找那個跟你簽訂保固合約的賣方 與其花時間再指望仲介能夠替你解決事情
自己當時就應該有所決斷 誰是最應該負責這件事 以及必須妥善處理好這件事的人
問題二:未交屋前 實施裝潢
這一點 個人是認為 真的存在爭議的溝通
首先 在尚未交屋之前 (如果樓主的買賣契約是存在裝潢保固的條款) 那麼在尚未點交前 由第三人前往施工
多少 樓主是作出了讓賣方或是居間仲介商找到不負責任的理由
所以簽署切結書 樓主應該計較的是 客廳 次臥 和室 廚房 衛浴等未施工部分的裝潢保固是否存續
而非計較 仲介小姐又再一次的說話不算話
問題三: 門鎖鑰匙未做變更
先指責一下樓主 或許忙著結婚 或許公務纏身 對於許多交屋的應注意事項 真的太粗略了
畢竟 網路上對於交屋應注意事項 隨便搜尋一下都會有許多資訊的 現在 再來發文 真的"該罵"
而今 誰又該出來處理這件事呢 再去翻翻買賣合約吧 誰賣給你的 只管打電話去客服要求立即改善
或許 是因為這個建案 還在銷售當中 所以 樓主理所當然想 找樓下的代銷中心 就能夠再得到服務 並尋求解決
但是 這也要看代銷公司的管理要求 或是銷售人員對於服務的定義 是否夠水準
以樓主在標題上的界定 當然已經是不及格 並且也做出了批判的控訴了
但是 在問題的解決上 樓主是否應該再多做一下功課
畢竟樓主也提到了 樑有目視上的瑕疵 猜想後續也可能會發生保固上要求(當然 不要發生最好啦 )
而 誰知道這個建案的代銷 啥時候又會換上一組"新人"
有事就直接去找那個跟你簽約的人吧 (畢竟 他才是法律上應該負責任的人)
而不是找那個"賣"給你的人 (她....雖然在執業的道德上可以公評 但....在問題的解決上
讚成,很中肯。
正確處理事情的態度。
有歷練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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