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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複登記】我爸土地被政府登記給他人(110.1.22更新)

真的很扯, 希望樓主能夠得到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

geenhoho wrote:
不吐不快。先說一個...(恕刪)


佔個位看一下後續,希望不會有被自殺等等的事情發生。
1.我好奇的是當初移轉登記"留存的文件",是什麼樣的條件才移轉完成的?(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2.地藉資料可以上地政電傳系統查詢(https://ttt.land.hinet.net),拿個中華電信上網的帳號密碼輸入即可。

cand2266 wrote:
去粉絲團留言給管理...(恕刪)

去爆料公社真的有效....建議你務必試試。
卡一個
不是開開玩笑的

geenhoho wrote:
不吐不快。先說一個...(恕刪)

對方如果是車輪黨,保證拿回還有賺
可惜對方是高市府,自求多福
自己的仇要靠自己的雙手報 . 報復正義是基本人權

不要期待台灣的垃圾司法會給你什麼正義

蘋果最近不太會拿01的申冤案來報導

只會拿一些雞毛蒜皮+無聊的事來交差!

去爆料公社試試吧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在幸福城市,只能說 樓主請自求多福

因為 沒人會替你出聲

現在 及 未來 的市長應該都是同顏色的.

還有那些啥花的,也不過是現在主政者的外圍團體.

RMIT.E.E. wrote:
蘋果最近不太會拿01的申冤案來報導


這水果不都是綠色的?
這個真的太扯了~這種蠻橫的作法,應該已經違憲了。
找個好律師~看能不能從違憲這邊下手,這樣勝算才會高~這時也不用客氣找個好的民意代表,利用與論來給市政府壓力,要市政府給個交待。

人民連個基本的居住正義都沒有~扯!

1.請他們立即變更回來,否則以刑法第 213、216 條移送檢調起訴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辦理鑑界後立即將土地圍起(施工時可申請警察在旁),並拍照存證,先保全土地再說
對於不敢面對事實的人,我無話可說... 對於事實反駁到底的人,請繼續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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