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12F slay
你是否是"明白契約的重要性"才去當仲介的嗎?因為你也很清礎大部份的人都會忽略這一塊,所以很好賺,所以你才想來這個領域海撈一筆?
人家受了那麼大的委屈你還出來潑冷水,你有沒有一點人性!?
因貪受詐騙與買房子受代銷糟塌是完全不一樣的事,你腦袋到底是裝什麼?
你以為每個都像你很會飊?要耍狠也要有口才身材,你以為代銷都是老實人?活了二十幾年頭就應該像你那麼精明,什麼是"拿老實當擋箭牌",是不是當你的客戶就要精明一點,不然就活該倒大霉!?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今天台灣的司法還不夠黑嗎?你相信那份契約有多少是保護消費者呢?如果大家都那麼容易搞懂,那財團還花錢請法律顧問幹嘛?你那麼行,去當大法官比較快啦,月退還可以領10萬
希望老實人都不要碰到你
YK5543 wrote:,什麼是"拿老實當擋箭牌",是不是當你的客戶就要精明一點,不然就活該倒大霉!?
首先安慰樓主,都買了...(恕刪)
因為自己也是老實一族,很能感同身受
購屋過程才驚覺原來「精明」是件這麼重要的事情
我們需要不斷地請教已經買過房子的人遇過什麼慘事
才能想像自己可能會面臨什麼狀況
在01長期爬文的人不難發現
現在消費者簡直要成為法律專家、冷氣專家、地產專家、
性格要堅忍、勤勞、不怕麻煩甚至不怕死這些如果都做不到
則恐怕要訓練自己不要臉一點
這樣面對對方的耍賴、欺負時
才能忘記庭訓和人文教養地當起潑夫潑婦地跟對罵街
希望版主寬心
如果單純是冷氣管線沒拉好
處理之後無其他瑕疵,高高興興入住也是種選擇
經一事長一智
我們都是這樣過來的

kofvsst wrote:
1. 有些報社長期跟...(恕刪)
個人一直在想,契約為何不像DM一樣,拷貝一份讓購屋者拿回去看個夠,什麼審閱期,還限七天不得帶回去,沒鬼還怕別人拿回去慢慢看?直接上網做成電子檔(PDF),讓大家慢慢看,不行嗎?擺明欺負消費者不懂法律
你們將來長大也會須要買房子,你不見得要成為房產專家、法律專家,但你要成為生活的專家吧?
你使用信用卡要不要簽定定型化契約?
你申請銀行帳戶須不須要簽名?
你去申請水電這類東西有沒有要寫申請書?
你以為這些東西你簽一簽,人家公司拿回去當廢紙嗎?當然是好好收起來,將來有問題時拿來跟你要錢的咩!
別說你老實不了解契約的重要性,別說你因為忙不知道契約的重要性,契約的重要性本來就在生活之中,除非你完全不跟任何機構往來,那我真服了你,可以在21世紀當生活自痴。
你們買的不是一個一二十元的產品,壞了就可以丟了,順便呸兩聲,你們買的是幾百萬的產品,怎能不慎重?
我沒說這家代銷公司是無錯的,畢竟這種服務品質,本來就應該拿來討論一下,但在這樣差勁的品質之下,並不是消費者就完全是對的。
你說一定要代銷公司上來看小雨,那那一場小雨下多久呢?應該久到夠你到代銷現場來回了吧。= =+
畢竟你還有時間錄影不是嗎…
至於第二個問題,沒有空來到現場是因為你忙…這我可以理解的,我有個軍人朋友也常忙到八點多才下班回家,那你怎不找個信任的朋友陪你老婆去呢?讓一個女孩子家在現場孤獨無依的只能撥電話給你,不太好吧!
第三個問題則是因為我都買賣中古屋居多,我知道現在新一點的建築會使用電腦控管,一張磁卡社區走透透,設定的部份則是由管委會在處理的,所以我才說我不懂這部份的流程。
我要說的是,你買的是百萬元以上的產品,你要住的是五到十年的時間,你買的人不慎重,誰要慎重?
你買的人不去了解,誰要了解呢?
你的老實或許是你追到老婆的優點,但老實不代表說可以在現實生活通行無阻。
只要牽涉到法律的問題,人家看的是証據,就你文中所說的,你除了下雨有錄影之外,其他的都是你的口述哦!
還好對方做的是服務業(雖然品質蠻差的),只希望能息事寧人,不然你這樣做恐有毀謗的嫌疑!在法律面前,不是你行得正坐得穩就沒有事的,畢竟法律保障的是懂得的人,而不是所有的人。
言盡於此,想罵的人就來罵吧,畢竟這些都是事後的,現在講再多也無用,只希望有要買房的人能夠多注意自己的權益,現在手機那麼發達,能錄影就錄影,能錄音就錄音,凡事保留一點証據會好些。
slay wrote:
你們要安慰人我是不反...(恕刪)
這位桂X大姊&佳X大姊其實你這篇也說的很對~
在這之前我也在桃園縣看了許多你的留言版面,有幾位情況也不比我差,但是就沒看到你這麼言詞犀利的批評?
甚至你還會幫他們想辦法呢
是否因為妳在桃園當仲介所以要留一點給人探聽?順便給住北部想買房子的人好印象以便日後找妳?
還是我踩到妳的地雷了呢?這點我就不得而知了
順便說一下我這門不是磁卡設定~只是一般的鑰匙,只是需要把門鎖裡面一樣小東西拆掉才能設定成私鑰
就這麼簡單的小動作代銷都不願意告知我還誤導我?卻反而有幫我老婆她姊姊的男朋友設定?
於是我生命財產暴露在高風險之中?
至於你說我文中都沒證據~我說的第二點確實在書面資料跟錄音上我是沒證據
至於第三點
<<民事訴訟法 >>
第 302 條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第 307 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刑事訴訟法 >>
第 176-1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昨天在場的有我老婆~我爸~我岳父岳母~還有我老婆"姊姊的男朋友"
他因該有足夠當證人的資格吧?
他可以證明我家的私鑰確實是未經過設定的
就如同妳說的法律是保護懂得人,所以相對的就會有些懂得法律的人去用法律來欺負人
但是為何這樣類似的情形在居家版層出不窮?身為仲介業的妳是否有思量過呢?
更何況妳還會在妳的部落格上貼上許多案例讓人參考,姑且不論出發點如何,但是這最起碼就代表妳是一個懂法的人
當妳在外縣市版面上用犀利的言詞批判我的行為我接受妳的指導
如果妳用善意的言詞鼓勵我我也會感謝妳
只是希望看到妳將來在桃園縣版面上遇到跟我類似情形的大大們也能看到妳這麼公正無私的犀利批判
slay wrote:
在法律面前,不是你行得正坐得穩就沒有事的,畢竟法律保障的是懂得的人,而不是所有的人。...(恕刪)
我開始懷疑你真的懂法律,用詞也稍為掩飾一下嘛,如果行得正坐得穩都不能沒有事,那要法律何用?
問題不是法,而是人!法雖不是完美,但最難防的是有心人,明知喪盡天良,還明知故犯,看看最近的司法醜聞,這些法官法律懂得還不夠多嗎?難不成你認為這些大法官才可稱為行得正坐得穩!?
我倒不是要罵你的論點,但這個時侯說人家裝老實來取暖,會不會有失厚道?
對不起,是我開始引起口水戰的,在這裡向全國二仟三佰萬選民道歉(一躹躬)
我相信司法會還我清白....(如果判無罪)
台灣的司法己死....(如果判有罪)
綠綠黨....一切都是XX九的錯
藍藍黨....別忘了過去8年是誰在執政...
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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