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E 1502 wrote:
請法官開立公文再說
...(恕刪)
無限上綱的「防疫」=權利侵害
danapai.pixnet.net/blog/post/25821794
法律決 字第 0930040297 號
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10454
「……選擇強制方法之種類與強制之範圍或程序,均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法第三條參照)。再者,由於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上開所述之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本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法律字第○九一○○三九七一三參照)。又如係首揭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於該等住宅之進入,仍應受本法第四十條所定即時強制特別要件之限制,以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始得實施。……」
傳染病防治法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第38條:「……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
請注意;是"得"逕行進入,不是"應"逕行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