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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衛生局人員最近要強制入屋噴藥


RICE 1502 wrote:
請法官開立公文再說
...(恕刪)



無限上綱的「防疫」=權利侵害
danapai.pixnet.net/blog/post/25821794

法律決 字第 0930040297 號
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10454
「……選擇強制方法之種類與強制之範圍或程序,均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法第三條參照)。再者,由於即時強制之方法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除必須具備上開所述之緊急性與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本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更規定須具備特別要件,始得實施(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法律字第○九一○○三九七一三參照)。又如係首揭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對於該等住宅之進入,仍應受本法第四十條所定即時強制特別要件之限制,以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始得實施。……」

傳染病防治法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第38條:「……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
請注意;是"得"逕行進入,不是"應"逕行進入!

一星期前噴完了,這次是引擎噴油性的,不是去年放瓶罐的

東西記得先蓋一蓋,魚的空氣幫浦要關

噴完地板有些地方會滑滑的

效果不錯,隔了五天才又見到蚊子

依去年經驗,過幾天應該還會再噴一次

RICE 1502 wrote:
請法官開立公文再說借...(恕刪)


無聊....
我比較好奇屋主一家人若是長時間住台北,衛生局的人要怎麼要求入內噴藥?特地跑一趟回來車錢就不知多少了 (我不是反對噴藥,只是這種強制性有待討論)

RICE 1502 wrote:
民法也要先搞清楚,不是單一個衛生局說進來就可以進來,你沒警察權...(恕刪)


衛生局要強制執行而必須進入民宅當然要有警察在場, 這是法令規定, 並不需要法官開立公文

Ouch wrote:
衛生局要強制執行而必須進入民宅當然要有警察在場, 這是法令規定, 並不需要法官開立公文...(恕刪)
知道就好
我正擬要提告市府官員,就是為未配合警方私闖私人社區破壞私物,
不通知警方及鄰里長,你最好有法官公文,否則一樣拿你當小偷辦,
別過度膨脹權力.


RICE 1502 wrote:
知道就好
我正擬要提告市府官員,就是為未配合警方私闖私人社區破壞私物,
不通知警方及鄰里長,你最好有法官公文,否則一樣拿你當小偷辦,
別過度膨脹權力.
...(恕刪)


如無警方在場而衛生局就進入民宅, 當然無正當性, 如屬實, 非常樂見您去提告, 也期待之後續報導.
樓上那幾位嗆聲的..

一定要記得不給衛生局人員進入、或進入就一定要去提告喔..

不要只是出一張嘴..

我等著看各位被移送法辦兼開6萬元罰單..

加油..各位...
其實不是不想配合消毒...而是消毒只治標而不治本!
尤其是當你看到路邊的雜草叢生,環保局和衛生局視而不見,
里長和區長只顧著選舉和幫助有力人士的陳情,也視而不見時,
你就會覺得家裡為了配合消毒要全家動員收東西、黏貼塑膠布遮蓋是一件很"杜濫"的事情!

難道環保局和衛生局沒辦法將經費拿來清理那些髒亂,
並針對那些週邊環境不清理的住戶予以罰鍰,
不是會更有效嗎?!
這不是現在才這樣,高雄市這樣子作為,已經至少6年了。

規定很簡單,查到一個病例,周圍100公尺的街廓要噴藥。

大概比方今天早上發現病例、通報,然後衛生局接到資料,開始印製通知,由衛生局人員會同里長,在各戶門口貼紅色通知單。通常三天後,也就是星期四噴藥。

過去六年,只有四年前沒有噴,有人猜是因為那年有市長選舉,不過衛生局解釋那年比較冷,所以登革熱疫情不嚴重。

噴藥方式很簡單,就是每個房間都去噴,以前噴的是用像是吹路邊樹葉的工具噴出來油性、熱呼呼的藥劑。必須把家裡的棉被、衣物、會損壞的家具等用油漆專用保護膠帶包好,事後還需要把地板等全部清掃過。

我也去跟市政府多次反應過了,這樣的做法,基本上功效很低,因為年年都會有這樣的狀況,去年改成用蒸氣是水煙霧驅蟲劑。

我是建議市政府,乾脆每戶發幾台光觸媒捕蚊燈,那個東西成本很低,一戶發兩到三台,比噴藥便宜多了。

最大爭議的點,在於噴藥時間是固定的,市政府很好笑,居然在單子上,要求民間企業給住戶公假,可以回家開門噴藥。

可是市政府居然不給自己的公務員假,而是要求公務員去請居家啥假,那是要扣薪、還要自己找人去做工作。

有沒有效、擾不擾民,這很難說,如果市政府真的要噴,基本上就只能接受。不過我是認為這樣效果很有限。

今年鄰居都認為應該不會噴,因為要選舉了。不過可能因為選情很穩,加上之前因為氣爆,整個夏天以來都沒噴,然後大爆發。只能希望,鄰居們多保重,別被感染到了。不然每噴一次,都要前三天、後三天,翻箱倒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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