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又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因此變更構造之部分雖屬自家露台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仍應遵照管委會之規約及決議較無爭議,至於是否委由管委會施工應有自主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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