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人 wrote:我也蠻混淆的, 若在十樓陽台躍下, 死在二樓花園露台, 那兇宅是十樓(沒人死在此房子)還是二樓(實際陳屍地點)??? 剛特別是看了內政部對兇宅的定義,所以你這題的答案是: 十樓是兇宅,而二樓不是內政部曾對凶宅做出函令內政部函令中曾表示凶宅的定義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但法官也可不依內政部函令另有主張那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