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didi wrote:蠻簡單的,看管委會...(恕刪) 第二十八條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照上面的法規來看,應該是 1/2 就可以成立管委會~不過建商為了方便賣房子,好像都會要求簽一份超過 2/3 或更多的契約才能成立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