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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遮簷人行道目題

Hi,請教herrykazami先進:
我們要如何知道我們家是否是在所謂的 "都市審議地區"?
該如何查?
謝謝您!
Hi,各位先進大家好:
請教各位先進:
在高雄市...無遮簷人行道是在那一個法規制定的?
翻遍了法規,只有在"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的101年版找到,
是這個法嗎?
還是有其他法源?
謝謝!
直接說是那條路、那個建案比較快~~

bluebluezz wrote:
Hi,各位先進大家好...(恕刪)


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的規定是寫在建築技術規則第57條,
但需不需要退縮則是看你土地所在的都市計畫法內有無規定,
沒有提供地號實在無法幫你查證,
退縮也有另一種情況是前院退縮 這種可以申請2.5m(還是2m?)高的圍牆
圍起來自己用,(以你的狀況來說不太像)
上述說的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若有規定退縮則必須完全淨空以供通行
至於騎樓上方是否能蓋則要看你當初蓋房子時的空地留設選擇,

至於都審地區嘛....蓋100戶這種規模應該是免不了要都審了吧,
條件詳:高雄市都市設計審議授權範圍規定。
審議原則可以上高雄市政府法規檢索處查詢。


Hi,感謝 allsunday 大大指導:
建築法規這部份僅說明無遮簷人行道的構造,
小弟需要知道的是其法源出自那裡(即什麼條件下需設無遮簷人行道),
我們是乙工,
基本上是有查到高雄市建築管理自制條例,
但:
1.該條例是商業區及住宅區才需要
2.該條例在103年修訂時將"無遮簷人行道"拿掉了,
所以,不知法源在那裡,
以上,謝謝!

bluebluezz wrote:
Hi,感謝 alls...(恕刪)


查了一下高雄市乙工區透天社區型基地,找到一個類似的基地,
並以該地號上網查該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以下結論:

1.細部計畫並無規定該使用分區需退縮騎樓地,亦無強制作騎樓或人行道之規定。

2.google街景該區是臨路一排以店住透天型設計,後面緊臨社區其他住戶,
該區看來應有商業價值,推測建設公司當初設計把臨路範圍設計為有店面
可以出租的住宅型態,並把空地比留設在前面。

3.可不可以圍起來?這要跟建商索取"都審報告書",看當初送審時,
是否被要求或主動設置無遮簷人行道,你要問法源依據,都審原則就是依據,審查委員根據原則,要求建設公司設計"對都市友善的回應"。

4.樓主說為何要提供自己的給大家走還要繳稅,
我只能說,當初買房前你就找錯建案,
你要100%地都自用,多半要找巷子內的,連棟透天型,前面圍車庫的,
越大型建案代表開發程度大,對都市影響也大,必須要釋出更多"善液"來回應。
感謝樓主大大為都市景觀推了一把,
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
二、位於第一款以外之地區者,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你的房子應該是適用這一條((非住宅區跟商業區)))


你的是工業區 不是商業區或者住宅區

所以建築時 面臨 8米以上計畫道路 必須退縮建築 3.9M

至於你說的 無遮掩人行道 103年拿掉 那是修法改掉的

你的房子 建照 應該是民國100年左右的建築執照 "" 是當時 建設公司請建築師請照掛件的時間 是以那時候的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

條例 下去設計此區的房子"

您要找的是 當時請照 掛件時間的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http://outlaw.kcg.gov.tw/NewsContent.aspx?id=568 <====這是101年的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在高雄市府網站"

第 十五 條 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
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 <======無遮簷人行道還在

二、位於第一款以外之地區者,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 <====你適用這一條 名稱用無遮簷人行道
前項第一款住宅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建築時退縮三點九公尺,無需留
設為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但為配合街廓整體景觀,經主管機關查勘
而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後開始受理建築許可申請之重劃區、區
段徵收地區或第三十三期、第四十期重劃區域內之建築物。
二、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或實施都市計畫綜合設計之建築物。
前項第一款退縮地之地面層,得自建築線起退縮三十公分後,設置圍牆或停
車空間。



你覺得不妥當 還要再求證 請找建築師公會 找建築師 花個小錢 調案出來"竣工圖 或者原始請照圖""
Hi,感謝herrykazami大大的指導:
http://outlaw.kcg.gov.tw/NewsContent.aspx?id=568 <====這是101年的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在高雄市府網站"

第 十五 條 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
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位於商業區及住宅區者,於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之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 <======無遮簷人行道還在

二、位於第一款以外之地區者,於建築時應退縮三點九公尺。 "><====你適用這一條 名稱用無遮簷人行道 請問怎麼變的? "祖師爺說變3就變3,啊,不,祖師爺說變無遮簷人行道就變無遮簷人行道
前項第一款住宅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建築時退縮三點九公尺,無需留
設為法定騎樓地或無遮簷人行道。但為配合街廓整體景觀,經主管機關查勘
而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謝謝!
沒有變 一直以來都存在 只是名稱拿掉 一樣要退縮

為何要變 我也不知道 因為我不是官 你可以 打電話 去建管處 找最大的問 你為什麼要有這一條退縮規定

假設你不甘願 自己的地 變成公眾使用的 人行道的話 你可以去違建圍起來

但是 你要去圍起來之前 你要 看看 你社區其他人同不同意 你圍起來



還有 現在違建 只要是在興建中 或新的違建 即報即拆


相信101年的建管自治條例 可以解答你的問題 在詢問下去 也一樣 是那個自治條例

Hi,感謝herrykazami大大的指導:
退縮是既成的事實,買房子時就可看到的,小弟的目標只是「無遮簷人行道」這六個字,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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