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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樓主委叫朋友打電話來恐嚇~~~~楠梓吉祥如逸住戶請看

有些事情是合法但不合理!
沒有住在大樓裡但還是擁有住戶資格,所以當選主委應該合法!可是不住在裡面,很難讓人信服會對大樓盡心盡力,所以住戶觀感不佳。
基本上電話中用恐嚇字眼就是非法行為,而且如果是主委找人打的,那這個主委處理事情的方式需要改進。至於如果主委張貼假公告卻沒人開會的話,這樣確實有不適任的情況。
通常大部分住戶是鴕鳥心態,所以住戶之間要能夠串聯起來抵制不合理的事情。畢竟我們只是旁觀者,不能斷定誰是誰非,不過我想被恐嚇的人也不用太擔心,但是也要小心應對,不要意氣用事,畢竟大家住的是「吉祥如逸」,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和平解決囉!
就法論法解釋的話..

小弟認為喪失住戶資格是指已失去所有權人身份..

如果不住這邊..

恐怕不能擴大解釋為喪失住戶資格..致影響其法律上正當且合法之權利...

不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如有疑義..可E-mail給內政部長信箱...

法令的解釋..由中央主管部會統一全國見解...

ang123 wrote:
人生安全都受到威脅了還要擔心房價嗎?


我這裡的問題還沒到人身安全那麼大所以才隱忍

lisinchen110 wrote:
難道要等到社區被攪爛掉

再來牽拖誰誰誰

當初為什麼不跳出來多管閒事?


有時候事情的對錯是很難界定的
我自己沒時間出來參選出來做事情
碰到覺得不合理,有問題的事情只出一張嘴就能改善嗎?
所以有時後才會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我比較好奇的是大大的:

"難道要等到社區被攪爛掉 再來牽拖誰誰誰"

大大是有親眼看到親耳聽到嗎???
怎麼這麼義憤填膺呢??
還有阿!!!我也有跳出來多管閒事過啦!!!
只不過我聲音沒人家主委大
身高沒人家總幹事高
所以發表過意見了人家不採納我能怎樣呢?
難道我也要到01來發表一篇"我住的某某社區出大事啦!!"才算有正義感嗎?


gina huang wrote:
我這裡的問題還沒到人...(恕刪)



你想賣, 所以怕房價下跌嗎........

內湖人 wrote:
你想賣, 所以怕房價下跌嗎........


撇開管委會的某些行為的話
我是住的蠻舒服的不想賣耶
憑良心說看不慣歸看不慣
總不能整天去找人找碴讓自己不開心吧!
而且不管是誰都不希望自己買的房子房價下跌吧!!
事情發生在自己頭上實當然是非常生氣
可是,就像你在路上看到有人吵架
有的人會跳出來拉架
但是大部分的人還是冷眼旁觀先看看再說
畢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外人很難看的清楚事情真相的
自己要吵也要看口才好不好?
夠不夠在短時間內解釋來龍去脈
讓聽的人能夠了解爭取的"點"在哪裡
我跟板大的房子不是同一棟
我們的問題跟板大並不相同
只是把自己的想法說出來而已



對於板大所發表之言論小弟有幾點意見供板大參考!

1.對於板大所指.規約第6頁第7條第5項~~有寫如果喪失住戶資格即當解任>>是指他把房子賣了並非住不住在那!在法律上即使該主委僅單買一格車位.就具備了管理委員參選資格(毫無爭議)!至於你們傻眼..那只是你們單方面的想法.並不代表全大樓的人都跟你們一樣!請不要說得好像全部住戶都認同你的看法!

2.至於公告問題.如果板大認為該公告不合法大可不需理會.不參加即可!監委找全部管理委員一起聊天關你何事?難道還要板大跟妳朋友同意才行?那你們不就比管理委員還大!至於妳們想自行貼公告來控訴某個人某件事?我看你們真的想太多了!人家管理委員貼的沒蓋章妳們就覺得不合法把它拿下來.那你們又有何立場貼?

3.根據板大發表之文章恐已觸犯了: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板大所說全都是有所本.即可不必擔心.若是自行編造出來的故事那妳可能準備收傳票了!

4.既然板大很在乎合不合法問題.請板大有時間可自行上網了解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項目.然後再看看自己是否有做違反該條例之行為!畢竟要刮別人鬍子前.請將自己的先刮乾淨!
對於板大所發表之言論小弟有幾點意見供板大參考!

1.對於板大所指.規約第6頁第7條第5項~~有寫如果喪失住戶資格即當解任>>是指他把房子賣了並非住不住在那!在法律上即使該主委僅單買一格車位.就具備了管理委員參選資格(毫無爭議)!至於你們傻眼..那只是你們單方面的想法.並不代表全大樓的人都跟你們一樣!請不要說得好像全部住戶都認同你的看法!

看你ID就知道你是誰,~~現在大樓公電還是大家分攤,沒說沒事一說連樓上的都全部開~~沒關係這樣只會引起大家公憤~~~要讓大家一起幫你繳電費唷~~這幾天幾位住戶就感覺奇怪怎麼剛隨手關走道燈沒多久又全部開起來(7盞燈)昨晚11點半又開門把燈都打開,還有前天晚上有人又在把燈全部都打開連地下室車庫都開~~別忘了還有監視器都很清楚拍到開燈的人~~,到時不是你說對就對我想證據擺在大家面前看大家怎麼評理吧~~這棟大樓還是很多很明理的人~~~奮勸那個整天把樓道燈不分白天黑夜全部打開的人有點公德心吧
我們單方面想法到時把事件擺在大家面前而不是你我說的算~~再來所有住戶都有權力提出疑問吧~~如果提出疑問就被恐嚇~~那還真的無言



2.至於公告問題.如果板大認為該公告不合法大可不需理會.不參加即可!監委找全部管理委員一起聊天關你何事?難道還要板大跟妳朋友同意才行?那你們不就比管理委員還大!至於妳們想自行貼公告來控訴某個人某件事?我看你們真的想太多了!人家管理委員貼的沒蓋章妳們就覺得不合法把它拿下來.那你們又有何立場貼?

呵~~不是誰大~~這里的每一位住戶最大~~~每位住戶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委員會不大只不過是義工為維戶住戶權益為住戶發聲吃力不討好的事~~找委員聊天你可打電話聯絡~~何必貼公告~~而且標提又大辣辣寫上委員會公告~~~還有幾個討論事項~~還叫住戶提出相關事項反應~~~埃~~~不要再自己打自嘴巴了~~再來我們想自行貼公告~~有嗎我們有貼嗎?在哪有證據說我們要貼嗎?沒有的話這句話已嚴重的在散步謠言嚕~~
管委會不是2次送區公所報備都被退件了~~還沒核準下來~~就這麼快的想要掌權~~難道~~~~~真讓人懷疑(看清楚只是質疑喔)

3.根據板大發表之文章恐已觸犯了: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板大所說全都是有所本.即可不必擔心.若是自行編造出來的故事那妳可能準備收傳票了!

埃哀~~不能讓你所願~~這件事已報警處理也做筆錄了~~也拿報案3連單~~~~還有喔打電話的人也承認是誰的朋友,所以呢你不用替我們擔心拉~~感謝你的好意提醒~~這事都是事實捏~~你認為這種牽涉司法的事誰敢自行編造阿~~~~難道報案3連單也可以做假
4.既然板大很在乎合不合法問題.請板大有時間可自行上網了解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項目.然後再看看自己是否有做違反該條例之行為!畢竟要刮別人鬍子前.請將自己的先刮乾淨!

這不用你教住大樓幾十年也參與過委員會~~~只是比你懂的多一點點


聽到好多類似的例子

對買大樓越來越有疑慮了

對於板大所發表之言論小弟有幾點意見供板大參考!

1.對於板大所指.規約第6頁第7條第5項~~有寫如果喪失住戶資格即當解任>>是指他把房子賣了並非住不住在那!在法律上即使該主委僅單買一格車位.就具備了管理委員參選資格(毫無爭議)!至於你們傻眼..那只是你們單方面的想法.並不代表全大樓的人都跟你們一樣!請不要說得好像全部住戶都認同你的看法!

看你ID就知道你是誰,

看ID知道我是誰?少在那自以為是了!小弟我住11F之5.請問:跟你想的一樣嗎?我不像某些人明明是自己打的還要裝作是在說朋友的事情!小弟我至少還敢做敢當.對於那些現實上只敢偷偷說再來上網取溫暖的人來說好太多了!


~~現在大樓公電還是大家分攤,


大樓公電本來就是由大樓住戶公同分攤的.這有什麼好爭議的!
還說大樓住了多久(切~)

沒說沒事一說連樓上的都全部開~~

開樓上?我還沒開到12樓哩!我倒是往下開就是了!妳能關燈我為何不能開燈?難道燈是妳家管的?還說別人住海邊!那你不就住太平洋?

沒關係這樣只會引起大家公憤~~~要讓大家一起幫你繳電費唷~~這幾天幾位住戶就感覺奇怪怎麼剛隨手關走道燈沒多久又全部開起來(7盞燈)昨晚11點半又開門把燈都打開


全部打開又怎樣?別人有關燈的權力我就有開的權利!況且一層樓其實最多有13盞燈可開!連感應的我都能讓他一直亮著!說也奇怪.有人晚上自己門口燈就開著卻還去關別人門口的燈!現在是只有你家能開?既然有人都可以關到別層樓的燈了.那代表我也可以去開其它層樓的嚕?原本我們只是因風水問題僅讓門口一盞燈固定亮著.就有人很愛關嘛!既然那麼愛關我就越開越多丫!開一盞24H=2盞12h=4盞6h=8盞4h=12盞2h.我有把握我一天絕對能讓全部的燈亮12h以上!只要國小有畢業的應該算的出來.沒關也只是一盞24h關了反而是13盞12小時.等同於多花了6.5倍電.關燈想省錢的真的有比較省嗎?況且一盞燈依23瓦來換算開24h*60天電費不過90元/67戶平均一戶須負擔1.34元!妳花不起?花不起沒關c.我說了我住11f之五花不起的人都來找我.我給你2塊不用找了!


,還有前天晚上有人又在把燈全部都打開連地下室車庫都開~~別忘了還有監視器都很清楚拍到開燈的人~~,到時不是你說對就對我想證據擺在大家面前看大家怎麼評理吧~~這棟大樓還是很多很明理的人~~~奮勸那個整天把樓道燈不分白天黑夜全部打開的人有點公德心吧
我們單方面想法到時把事件擺在大家面前而不是你我說的算~~再來所有住戶都有權力提出疑問吧~~如果提出疑問就被恐嚇~~那還真的無言

地下室的燈如果全關其他監視器形同虛設.如有人車子遭破壞或失竊又或是有人在地下室遭受意外時當要調出監視影像卻什麼都看不到的時候.請問:是不是妳要負全部責任?!如果你敢負責!切結書來寫一寫阿..我量妳不敢!

2.至於公告問題.如果板大認為該公告不合法大可不需理會.不參加即可!監委找全部管理委員一起聊天關你何事?難道還要板大跟妳朋友同意才行?那你們不就比管理委員還大!至於妳們想自行貼公告來控訴某個人某件事?我看你們真的想太多了!人家管理委員貼的沒蓋章妳們就覺得不合法把它拿下來.那你們又有何立場貼?

呵~~不是誰大~~這里的每一位住戶最大~~~每位住戶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委員會不大只不過是義工為維戶住戶權益為住戶發聲吃力不討好的事~~找委員聊天你可打電話聯絡~~何必貼公告~~而且標提又大辣辣寫上委員會公告~~~還有幾個討論事項~~還叫住戶提出相關事項反應~~~埃~~~不要再自己打自嘴巴了~~再來我們想自行貼公告~~有嗎我們有貼嗎?在哪有證據說我們要貼嗎?沒有的話這句話已嚴重的在散步謠言嚕~~
管委會不是2次送區公所報備都被退件了~~還沒核準下來~~就這麼快的想要掌權~~難道~~~~~真讓人懷疑(看清楚只是質疑喔)


這樣住戶的安全又何在呢~要怎樣才能讓其他住戶知道這件事~~貼公告我們有權力這樣做嗎?<<<這好像是妳自己說的!zzzz
到底是誰在自打嘴巴?>"<還問勒!
據我所知掌權的人好像另有他人喔^^心照不宣拉!
被退件只是簽名上有一點問題而已...妳在爽什麼?跟你又沒關c!



3.根據板大發表之文章恐已觸犯了: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板大所說全都是有所本.即可不必擔心.若是自行編造出來的故事那妳可能準備收傳票了!

埃哀~~不能讓你所願~~這件事已報警處理也做筆錄了~~也拿報案3連單~~~~還有喔打電話的人也承認是誰的朋友,所以呢你不用替我們擔心拉~~感謝你的好意提醒~~這事都是事實捏~~你認為這種牽涉司法的事誰敢自行編造阿~~~~難道報案3連單也可以做假

不過就備案而以誰嘛都可以去.妳以為那能幹嘛?報案3連單沒人認為你做假..如果真的有人恐嚇你.你會怕是正常的!像我.我就不怕有人恐嚇我.只要做對的事情怕什麼!


4.既然板大很在乎合不合法問題.請板大有時間可自行上網了解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之項目.然後再看看自己是否有做違反該條例之行為!畢竟要刮別人鬍子前.請將自己的先刮乾淨!

這不用你教住大樓幾十年也參與過委員會~~~只是比你懂的多一點點


綜合以上我只能說....妳懂個x啊!
電費是像您這樣算的嗎?那你在國小的時候就學不好囉!你可以在回去向你的國小老師再三請教一下,電費是如何計算, 還有我們住戶不是付不起 ,是不屑幫你付,因為我們住戶沒有義務,希望開燈開很大的自重....不要引起住戶公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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