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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買屋的喜悅全被搞砸...房仲跟屋主睜眼說瞎話

lfy830 wrote:
我妹為了買屬於自己的...(恕刪)


先看看斡旋金額多寡 再決定告不告!
頂多到二審~那麼期間奔波和訴訟費用自己得考量!!

因為只有斡旋金付出不是嗎?

在買賣不成交時,
若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反悔不出售時,仲介公司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不得收取服務費;至於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斡旋時
,應如何處理?查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惟買方於期限內後悔不買時,宜類推適用民法委託契約之規定,委託即便訂有期限,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委託。
換言之,付斡旋金後,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只不過必須考量是否須賠償仲介公司及賣方的損失,這些問題也必須一併注意。

斡旋金糾紛與購屋提醒:
斡旋金制度是仲介公司自創,並無明確定義,實務上多發生仲介糾紛,延伸出斡旋金二部曲。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公司先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所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
,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為導正「斡旋金」之紛爭,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要求仲介公司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亦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而不需支付任費用,如消費者選擇交付斡旋金時,也應確實審閱書面契約,注意是否載明: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斡旋金數額、有效期間、撤回權、違約罰則、是否收取服務費及其收費標準、違約時是否仍要支付服務費,暨其他特殊事項,仲介公司如未遵行而有欺罔或顯失公平情事,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消費者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請先寄發存證信函吧!以確保您的權利!
今天已跟房仲達成協議..由他們跟屋主協調退訂..訂金全退..因為屋主的屋況紀錄明顯說謊..

明明已有漏水痕跡卻說沒有漏水..現在等房仲跟屋主協調的結果..

如果屋主不退..那可寄存證信函告她..

如有最新消息再告知..

lfy830 wrote:
今天已跟房仲達成協議...(恕刪)


加油~但是基於保護自己
理應現在就先寄發存證信函 不管怎樣先求自保
已圓滿解決...雖然三方都有微詞...算學個經驗...感謝各位提供意見..
請律師趕快寄存證信函給仲介及屋主~

免得延誤了...

如果是輕微漏水,自己又很喜歡該房子~

修一修屋主付款~ 還是可以找回喜悅感的...

修好了,就剩保固期的問題了!

中古屋多少都有一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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