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這種不符合時代的法律來規範
也不會自己先檢討一下 修一下法 再來說
喵的!我討論商品 上傳照片也違規,註明出處又違規! 插入圖片,又限制你規定的網站! 我商品還沒買回家 怎麼自己拍照? 都是你在講 不然你是要怎樣
我是路人甲 wrote:
高雄再友善,應該也不歡迎一個罔顧用戶權益,不遵守法律的商人吧~~
不要汙辱了高雄人的友善與理性。
天機星2 wrote:
哈,原來高雄是個可以不遵守法律的城市啊.... 了不起....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15分太短沒錯..但要求七天 ...過份的是誰??
bikevts wrote: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15分太短沒錯..但要求七天 ...過份的是誰??
你應該再往下看到(三)服務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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