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mob wrote:
是簽一年,而且是有注明此屋要出售,但住滿3個月後,若有賣出則三個月內要搬離,合約因此也終止,但我非常困擾的是有人要來看房子,在合約上我有加注需配我的時間,但房東食言,選我上班時間要求看房,若沒空,要我把鎖匙交給管理室來處理,我也很配合假日可以讓人看房,但實在是她先食言,我才決定不想再住下去...(恕刪)
你可以先到管理員那邊跟他們說你的可看時間,如果在這個時間以外的時間讓人帶看的話,東西掉了要請管理員室的人負責。
當然管理室的人會一推五四三,說這是房東交待的,他們只是幫忙管理而已。
你可以回說因為合鑰匙放你們這,有東西掉了一定和你們脫不了關係,一定會請警局的人來調查。
這其實是硬拗,但可以起到嚇阻的作用,至少在你人不在的情況下,沒有人敢進房子,不然你隨口說你掉了一根鉛筆,找誰要呢?
再來就是花個一千元寫存証信函,告知房東說合約載明須配合你的作息,你的作息時間是星期幾的幾點到幾點,若有此時間之外的帶看一律不接受,如果再有類似的情況,視同房東違約,須負責賠償你的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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