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多ruru wrote:
房子10/1已簽約付...(恕刪)
一、設定費部份:
銀行通知他項權利已設定完成,買方必須負擔登記費用。合理,設定費用為地政機關設定時產生之費用,其計算方式為銀行貸款金額之120%*千分之一,另有他項權利書狀費為80元整,屬於行政規費。
二、履約保證:
雙方履約之保障帳戶、履保費用為買賣總金額之萬分之六(各家銀行不盡相同),於買賣合約簽訂時已存入價金,該履保帳戶即產生效力,故銀行收取費用為合理範圍。
三、代書費:
代書於雙方合意簽訂買賣契約當時,應事前查明該系爭不動產是否有限制登記或其他足以導致買賣合約無法履行之可能,並詳如告知買受人。光這點,我認為可以免除代書費,甚至公會舉發,或透過司法求償。
綜觀樓主所言
請詳閱買賣契約書對於不履行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有明訂罰則,並堅持向仲介方代書方告知其皆有過失,細爭不動產目前無法過戶,實不屬於買受人之過失責任範圍,請出賣人、仲介方、代書方負擔其所有產生費用,並向出賣人求償其買賣合約內之違約條例賠償辦法。
*另補充一點:
仲介告知該系爭不動產有限制登記(查封)之情形,建議樓主前往地政機關申請該系爭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查看是否屬實,有時仲介方(少數)會因為服務費多寡,而欺騙買受人來爭取更高所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