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墅妍住戶新生報到處

主旨:台端建議高雄市仁武區永昌二街(約本路360.5k附近)設置隔音牆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101年1月6日技字第1010000801號函辦理。
  二、經電洽台端解釋,台端噪音監測地點為高雄市仁武區永昌三街72巷8號,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年11月9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00116249號函(諒達),監測結果未達隔音牆改善標準,惟考量民眾實際感受,本處將視養護經費許可,爾後編列改善  
三、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又來函了~~

明天就是除夕瞜,各位鄰居的房子不知道裝潢,打掃得怎樣瞜,在這跟大家拜個年,新年快樂^^
臨高速公路裝隔音牆有啥用..隔的住車聲..也隔不住住戶養的狗叫聲..
大家新年快樂..真高興和大家做鄰居捏!
過年後~~ 我們也要搬進去嚕!!!
有那位住D棟的住戶行行好....叫那隻牧羊犬別叫了..養狗要有基本素養嘛..叫一整天也不累..影響到鄰居.社區..
看要不要向管委會告知一下,
好像還蠻多住戶有養狗,
而且有個連環效應一隻狗叫其牠也會跟著叫,
我們是還沒搬進去,
偶爾去就會聽到狗叫了~~
搬進來住就知道有多吵了..我們之前也養狗(柴犬)因為晚上會發嘯聲..所以趕快送人..改養不會叫的狗..那知有人縱犬(超大型狗2隻)自行在社區走動尿尿..大便..隨便叫就是一整天..
那真的很嚴重唷,但是有時要注意是不是真的有異常唷!!臨路靠招待所那邊的住戶又聽說遭小偷了!!真的是防不勝防,各位鄰居們真的要特別小心唷....害我現在也怕怕的..
因資金問題最後仍然無法在此置產與各位為鄰,但從樓上幾篇看來當初所擔心的問題似乎已經浮現,正所謂“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動物本身並沒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否則就不會被稱為畜牲、禽獸,但如果主人不教又任意放縱的話,這種自私的行為若管委會出面協調仍然無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一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二項、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或停車位侵佔巷道妨害出入或營業使用。
第三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四項、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再根據第三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廿五條或廿六條之召集義務者。
第二項、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第三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第四項、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廿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第五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卅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四十條: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後根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如果經查證屬實者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以“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為由,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以上希望對貴社區有幫助,除非是溝通無效,否則這應該是最不願意用的處理方式,我想任誰都不願結這種惡緣。至於防竊這方面除了靠“運氣”外就得靠鄰居守望相助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好的防盜設備只能拖延竊賊進入屋內的時間罷了,遇陌生人來訪主動詢問主動關切,否則自掃門前雪的後果恐將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小偷都是抓準大家還不熟識且都尚未入住才好趁亂而為,
希望大家都能發揮敦親目鄰的精神,
社區的安全及寧靜的環境要靠大家互相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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