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二項、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或停車位侵佔巷道妨害出入或營業使用。
第三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四項、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再根據第三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廿五條或廿六條之召集義務者。
第二項、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
第三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十七條代為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第四項、管理負責人或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廿二條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第五項、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卅四條第七款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四十條: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最後根據噪音管制法第四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如果經查證屬實者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以“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為由,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以上希望對貴社區有幫助,除非是溝通無效,否則這應該是最不願意用的處理方式,我想任誰都不願結這種惡緣。至於防竊這方面除了靠“運氣”外就得靠鄰居守望相助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再好的防盜設備只能拖延竊賊進入屋內的時間罷了,遇陌生人來訪主動詢問主動關切,否則自掃門前雪的後果恐將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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