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jia wrote:你也是對的!...(恕刪) 樓主算了啦~ 別跟那些勢利眼的計較了~簡單來說小坪數的永遠多於大坪數的~然後又眼紅別人可以購買大坪數~所以才自以為要大坪數的多付一點是很正常的事情~就算是大家共用的面積一樣~他們還是認為你有錢購買就是活該付這筆錢~但是好笑的是~ 認為這對的人永遠講不出為什麼?為什麼大坪數的就是要多付~
自以為是就聽不進別人的話,最近報繳稅,還是有大戶抱怨~跟別人享一樣的權利盡一樣的義務,為什麼繳比別人多的稅?合理未必公平,公平未必合理,何況"以坪數計算管理費"除了合理也未必不公平,別只用"使用者"的觀念思考,加入一些公設"擁有者(股份)"的想法,答案就很清楚了.
Bimmerfly wrote:自以為是就聽不進別人...(恕刪) 如果你有好好看這篇討論,就應該能發現大部分人都在好好討論踴躍地提出自己的想法,有些人同意,有些人不同意,有些人提供經驗,有些人還有法規佐證,大多數是很有意義的文章,互相尊重與學習其實公平或不公平已經不太重要,我很感謝發表意見的每一個人,讓我學到很多但還是有些人說不出個所以然,只知道一直以來都是這樣的,或是酸言酸語,好像大家討論這個不應該似的,或是要別人去開建設公司去選主委去選立委,為什麼有不同想法不可以呢,還有人就只認為自己是對的,實在搞不懂為什麼會這樣……如果不喜歡這個議題,不要看不就好了?讓願意討論的人繼續討論不行嗎……所以自以為是的人是不是很顯而易見?
Bimmerfly wrote:自以為是就聽不進別人...(恕刪) 多說一下,因為朋友你剛好說到繳稅其實稅收的法規、比例跟管理費是完全不能相提並論的不說細節,只說稅收與比例有立法與政府機關研議各細節與施行辦法依坪數計算管理費有嗎?所以我想繳稅比較多的人出來抗議不公平應該站不太住腳而你說從股份來思考頗有道理~我可以理解
這問題也不是現在才有,有爭議也有法院作出解釋,"管理費用應由全體住戶按其受益程度分攤"精神在合乎"比例平等"原則.前面都有人提出佐證及連結,到底是誰沒從頭看而只是眼紅勢利呢?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管理費(即條例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依前揭條例規定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屬管理、維護之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分擔方式者,從其規定。所陳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方式,非前揭條例之規定。三、所謂「住戶、半住戶、不住戶」之管理費分擔方式,得依前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之;如未規定時則應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與居住日數多寡無關。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精神著重於「住戶自治」,故所陳管理費之分擔方式,不宜由公部門介入訂定。
josephjia wrote:我不是太懂你的意思...(恕刪) 看你這麼回覆,又選擇性無視一些不恰當的說法,確實可以理解你看不懂我的意思,提出內政部營建署Q&A的說法,還是各持己見,見解不同,沒有誰對誰錯,那還討論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