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在很難公平的情形下,依照法規的原則規定,就是照公設的持有比例分擔公設的管理費,也就是依照住戶的家戶面積大小為準
樓上也po了法令,法律已有規定,講再多就是依法而行,不然樓主去選個立委修改法令~~~~~~~
josephjia wrote:
我可以原先不知道這個...(恕刪)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