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負責單位是警察局)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不需要經過量測噪音分貝):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另外,也可以自行購買一般型噪音計自行量測採證,以便最後走上法院時有證據,而且你們也可去就醫開立證明等等。
而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負責單位是市政府工務局)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以上處理方式提供參考。
人多問題就多 少數住戶的素質就是這樣
有的製造煙害 有的製造躁音 有的管理費不繳 超過半年多多有
管委會不知道再忙什麼 該管該做不做 規約有規定管理費未繳超過二月個月有催繳的規定也不做
那多數的住戶幹嘛乖乖繳管理費呢? 我看我也不想要繳 等到管委會依規越約處理 我再繳費
這問題只能看對方願不願意退讓,不然就算報警也是沒有用,因為他沒觸犯大樓任何一項條例,更沒犯法。
而且在廁所抽煙會有煙味,如廁也應該會有味道,是否也要禁止拉屎呢?多溝通吧,真不行,就搬家嘍,住大樓本來就是這樣。
鄰居吵鬧問題,就算真的請警察來,相信我,最多也只是要他們注意一下,罰啥?警察不會那麼閒去理你們生活瑣事,大不了要你提告,後來就是協調幾次,開庭,罰不痛不癢的錢,結束。接下來,他們想到就弄一下停一下,你就更沒無奈了。
就算請環保局來也是一樣,難為啊。
要管理員處理,怎處理,大不了打對講機上去請他們小聲點,然後回報你罷了。
買房子只能靠運氣,在對的時間買進,剛好遇到有格的鄰居,不混吃等死的保全公司,不然你就乖乖認命嘍。要嘛搬家要嘛忍受要嘛跟他拼了...
最近真的是非常的想搬家了!再忍下去真的差一點點就要去看精神科了!但是好無奈啊~我們只是小小上班族 之前有的錢都投資在這間房子 想換房也不是馬上可以換到理想的 有沒有一些過來人 可以分享一下自己換屋的經驗呢?因為我們只是兩房而且沒車位 這幾天有找房仲朋友問過 要以屋換屋也不是不行 但目前還是只能換到大樓 頂多可以換到頂樓 但~頂樓似乎還是無法保證不會被吵,還是希望能換到透天才一勞永逸啊!希望能有過來人 跟我分享一點經驗囉!!給我點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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