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iutqoii wrote:
(蘋果日報:...)...(恕刪)
約定專用 Agreed private use。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可以經規約約定供做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專有使用,該部分就稱為約定專用;但如果有下列情形時就不得為約定專用: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其通往室外的樓梯或門廳;社區的巷道及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屬全體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如屋頂、水箱及水塔等。
我有些問題:
1. 如果住戶買房之前, 合約裡就已經說明該大樓有約定專用, 買房後可以不承認嗎?
2. 買了含有約定專用房子(建商規劃的)的人, 卻被指責蓋違建, 可真相並非是買房的人蓋的,
若真的被拆了, 買房的人也是受害者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