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vin1119 wrote:B棟這裡到底誰那麼缺...(恕刪) 我之前住的大樓屋齡15年,沒有單層排氣,每天在浴室聞到煙味,在電梯貼公告也沒啥用。沒想到四季是這兩年蓋得房子竟然也沒有單層排氣,實在有夠離譜!這種影響生活品質非常嚴重的設計,竟然會發生。後來買大樓絕對要問清楚是否有單層排氣,現在的大樓住得舒服,完全不會有煙味!
hunk6833 wrote:我之前住的大樓屋齡1...(恕刪) 近幾年2X萬/坪的新建案採用共用排氣的仍然很多..省電及維修保養方面是最大的優勢..新一點的共用排氣設備都會整合類似逆止風門的設計..平時沒在開也不會受影響..成本效益比單層排氣好太多了..改用單層排氣每坪多算你1萬..高耗電所以不敢開太久,維修保養都要自己來,真的有比較好嗎?會聞到別菸味很明顯是廠商產品規格本身的問題...通常是牽涉到專利的因素才省略...所以極少數有這個問題的住戶自己裝上類似裝置就解決了...不需要將共用排氣汙名化
weiannn wrote:近幾年2X萬/坪的新...(恕刪) 單層排氣絕對是未來的趨勢,共用排風雖然有保養上和省電的優勢,但是如果肺部受損,醫療費和對身體的傷害將是無法預估的。而且四季的整個共用排風設計超級失敗,完全沒有配套,而且如果因為這樣造成消費者的身體損害,業障會非常的可怕!
cupid5487 wrote:各位大大~相信你們一...(恕刪) 首先,關於1F住戶有1F停車位使用權,粗略來看,是於法有據的,想變更,恐怕需要1F同意。況人家也有繳管理費(有吧?),就跟我們B1的停車位,我看也一樣,將共有部分約定為專用部分(即使用權)。依據如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同法第33條第3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____再者,一樓住戶的車位使用權可能比較有疑義的,是下面這條規定,不知道指的是建物所佔範圍,還是建物以外也包括在內。手上沒資料,目前查不了。依據如下:同法第7條第1款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大大你好在此小弟提供我所知道的部分一樓住戶欄杆圍起來的部分確實是我們大樓住戶的公設這是建商在工務局來察驗通過後把原來的圓型的花埔打掉 再 二次施工所建的跟有些樓層陽臺外推一樣這個欄杆圍起來部分 一樓住戶無須付管理費他們所支付的管理費只有建物本身的坪數 並且是半價這跟我們地下一樓停車位不同 我們購買的車位是有權狀 有納入我們購買的坪數一樓的欄杆圍起來的部分是沒有納入一樓住戶的權狀 所以這本來就是我們的公設我相信大樓建造時的呈報工務局的竣工圖上一定沒有這些欄杆圍起來的部分
pgupkimo wrote:大大你好在此小弟提供...(恕刪) 較有可能是同中庭一樣用來換開放空間容積獎勵的法定空地...這種是不算在公設比裡面的...所以某些建造核發較早的建案中庭才會特別大,公設比還很低...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騎樓應是行人通行使用, 不能私用更不能圍堵使用. 這邊圍起來了喔...之前停了一堆車子.大大你第一張照片有照到一間透天(邊間), 之前法拍價是755萬賣出去的, 地坪接近30坪...兩三年前的事了.再題外話一下, 同一條路先鋒路現在有一間開價1580萬的邊間透天, 旁邊有電箱, 建坪大概44坪, 地20坪多, 前年朋友小孩下斡700沒買到, 那時開價才798萬, 住得夠久的應該知道那間之前是賣水的, 轉手到現在一樓後面整修了一下, 頂樓應該有重刷過漆, 開價就變成2倍了.四季是民國94年起造的, 要買的網友想清楚, 鋼筋混泥土耐用年限50年, 不要到以後覺得奇怪, 怎麼屋況和權狀的年紀好像搭不太上.WRCOA wrote:若說四季社區外的人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