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刪除

刪除刪除刪除刪除刪除
2019-03-21 11:09 發佈

e3684486 wrote:
最近驗屋 初驗發現...(恕刪)


15%解約金
好可怕
有合約照合約有什麼問題?

覺得合約違法就上法院,這不也很正常?

midnightages wrote:
有合約照合約有什麼問...(恕刪)


只是想說這條成立吧?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再怎麼嚴重的漏水,只要找到源頭,都可以修護,頂多牆壁打掉重新再做,沒有嚴重到要解約,你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e3684486 wrote:
最近驗屋 初驗
發現...(恕刪)
給你最好的建議--好好跟建設公司談修繕!!
你可以去翻一下跟建設公司簽的合約
如沒意外這應該會被被列為可修繕的缺失
而甲方如果願意修繕的話
你應該沒有解約或告甲方的本錢

說個實際案例
朋友去年買了太普的明日站
很巧的驗屋時遇到了去年8月的高雄豪大連雨
朋友家很倒楣的因此從靠外牆面的牆角跟插座漏水進來
(看照片真的滿慘的)
一開始第一想法也是想解約
但最後討論結果是
太普會負全責修繕好漏水的部分
全棟外牆再做一次防水(因為當時有好幾戶都出現這樣的問題)
另外就是延長防水保固到5年
最後願意減價10萬(原本太普只願意-5萬)

所以
還是建議你好好跟建設公司談談
我認為結果應該會比你現在想用硬碰硬的方式好一些...

修復完成再第二次驗屋..........

大家來拖........
e3684486 wrote:
最近驗屋 初驗發現...(恕刪)
e3684486 wrote:
只是想說這條成立吧?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文字不是挑對自己有利的來看,

當然也不是其他人說了算,

最後還是法院判決結果為準.
e3684486 wrote:
最近驗屋 初驗
發現...(恕刪)


歪樓一下比較好奇你是買哪裡的房子
哪間建設公司哈哈哈
如果不方便公開可以私訊我囉
請私訊告知建案名稱,謝謝。
e3684486 wrote:
最近驗屋 初驗
發現...(恕刪)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