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案簽約 合約內容附切結書要求同意二次施工內容, 指出二次施工全為贈品, 未來如果被拆除或是罰款 由買方負責, 請問這樣的合約內容合理嗎? 二次施工的部分大概包含了80%以上的公設 現在的建商真的很敢
這要小心搬走的住戶檢舉,這種只保障建商的不平等條約就看買方怎麼看了。是我就要求從房價折扣,或是找建案的群組,聯合多人要建商修改不合理的條約,至少要求建商,若被檢舉要負擔罰款及免費復原,頂多就是住戶不得另外向建商求償。另外不知公設二工的目的是什麼?
公設二工的目的就是想賺錢而已,如果把二工的公設扣掉,只剩下一個溜滑梯跟樂高室宴會廳 lonuge bar 健身房 撞球房 兒童遊戲區 全都是二工違建如果全被拆光還真的變成28樓的華廈這還不是一案建商, 看來要好好想一想怎麼應對了另外想問一下合法有這麼困難嗎?為什麼不好好申請使用執照, 不就室內裝修完在申請合法使用都花這麼錢蓋 SRC 的代表建案了只用二工切結書就想把責任撇清, 房價說真的也沒比較便宜看到合約是這樣真的很傻眼.這對想入手建案的人真的是充滿變數
因為很多事我並非真正了解,只能提供一些經驗,這種擺明坑住戶的建商,一點道德都沒有,很難想像將來房子有問題,是否會處理?!若沒買就別買,若已經訂了想辦法退訂,換其他建案。若不幸已經買了,一定要把建商的網站資訊及廣告傳單留下,能留多少份,就留多少份,這些都算是合約的一部份,將來若發生糾紛需要上法庭的話,這些都是證據。
豆豆3108 wrote:政府好像沒錢拆這種...(恕刪) 法規早就改了,非急迫性的根本不會拆,直接罰錢,只要一紙公文,你就等著去繳錢了,繼續跟政府拚,最後就是連續處罰。我住的社區就被檢舉過,社區出入口加裝鐵門跟遮雨棚,被檢舉,因事實明確,直接開罰,連勸導改善的機會都沒有。請總幹事找議員去喬,變成改成限期改善,恢復成施工圖面之後,縣府還派然來現場勘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