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 法拍屋疑問

最近有看到一間不錯的點交物件

法官的筆錄如下

件標的物於104年4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建物由債務人阿姨居住;復於104年5月26日履勘時,


"" 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建物為五層樓房屋,屋況良好,據承租人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約至108年4月20日到期,且系爭建物所有增建部分均係伊出資自行增建與債務人無關"" ;


另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4年6月12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471791700號函所載,系爭建物並無相關報 案紀錄;後於104年6月11日承租人具狀陳報系爭建物租賃契約,租期自103年5月20日起至108年4月20日止,期間5年,每月租金新台幣27,000元,並交付押金新台幣54,000元予債務人,承租人現今仍續繳納租金並居住其內;又上開承租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雄院隆104司執讓字第58156號執行命令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像這樣的增建物法拍應該沒有取得使用權,這樣她阿姨任意的破壞是不是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因為===> 據承租人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約至108年4月20日到期,且系爭建物所有增建部分均係伊出資自行增建與債務人無關

另外==>又上開承租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雄院隆104司執讓字第58156號執行命令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

為什麼法院可以解除租約?? 有特殊狀況嗎?



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甚麼建議??

謝謝
2016-02-11 11: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南部 法拍屋疑問
George76 wrote:
像這樣的增建物法拍應該沒有取得使用權,這樣她阿姨任意的破壞是不是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因為===> 據承租人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約至108年4月20日到期,且系爭建物所有增建部分均係伊出資自行增建與債務人無關

另外==>又上開承租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雄院隆104司執讓字第58156號執行命令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

為什麼法院可以解除租約?? 有特殊狀況嗎?



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甚麼建議??
)


左營那棟對吧!~

Q:她阿姨任意的破壞是不是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A:恩~的確,你無法舉證她有破壞 (簡單的說,你無法舉證原本的屋內狀態!)

Q:為什麼法院可以解除租約?? 有特殊狀況嗎?
A:很多在被法拍前,都會產生"假租約",來讓人卻步......
買賣不破契約的情況下,又還是被解除契約......表示"假契(租)約"被識破~被解除~


Q: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甚麼建議??
A:Sorry,個人沒什麼建議~ (只是覺得價格還是偏高!)
標到後~就得付一筆搬遷費給對方(屋主or他阿姨)~

需比較要注意的是以下這個"備註":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427之18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
不在拍賣範圍。
(違建又蓋到別人土地上......會比較麻煩點~)
所以那個算是侵佔?不合法土地

誰有權利舉報呢?

請問要拆除違建是不是要舉報的人舉報並且出資拆除呢?

佔據別人土地的房子,請小心。

有些法官的見解,會認定原屋主竊佔他人土地,拍定人是故買贓物。

dougles1974 wrote:
佔據別人土地的房子...(恕刪)


好特別的見解
那受理拍賣的承審法官
不就是販售贓物罪
根據法院大多數見解(這部份很少有爭議)
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仍屬買賣性質,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僅代表出賣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法並未禁止拍定人得以其錯誤或不知情事而撤銷其投標應買之意思表示。
dougles1974 wrote:
根據法院大多數見解(...(恕刪)


這段看不太懂欸、
尤其最後一句

是指法院僅是幫忙拍賣、不管其合法性嗎?
查看了地籍圖
地號427-18 為該建物『前方』道路用地 (應該還是私地主土地)
會不會被舉報?? 誰會去舉報? 沒人知道!!

另外,在公告已有載明,且法院本來就不提供瑕疵擔保。
樓主有巴庫嗎?

你會上來問,我先假設你沒有巴庫

一棟法拍屋,竟然不惜做假租賃契約再被識破,

我猜想,就算樓主得標,後續跟屋主也是橋不清,要不就是獅子大開口(搬遷費100~200萬),

要不就是因強制點交,故把透天搞到屋破樓空,屎尿齊飛等

再者.前屋主可以不管法律,強制佔用道路,我想..前屋主應該也不是好惹的.

因為我是普通人,所以我一定不敢碰這種案件,樓主參考看看
很多透天或公寓在法拍的時候,常有頂樓增建的問題,或者違建(未依許可聯窗外的遮陽罩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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