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看到一間不錯的點交物件
法官的筆錄如下
件標的物於104年4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建物由債務人阿姨居住;復於104年5月26日履勘時,
"" 債務人不在場,系爭建物為五層樓房屋,屋況良好,據承租人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約至108年4月20日到期,且系爭建物所有增建部分均係伊出資自行增建與債務人無關"" ;
另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04年6月12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471791700號函所載,系爭建物並無相關報 案紀錄;後於104年6月11日承租人具狀陳報系爭建物租賃契約,租期自103年5月20日起至108年4月20日止,期間5年,每月租金新台幣27,000元,並交付押金新台幣54,000元予債務人,承租人現今仍續繳納租金並居住其內;又上開承租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雄院隆104司執讓字第58156號執行命令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像這樣的增建物法拍應該沒有取得使用權,這樣她阿姨任意的破壞是不是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因為===> 據承租人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約至108年4月20日到期,且系爭建物所有增建部分均係伊出資自行增建與債務人無關
另外==>又上開承租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雄院隆104司執讓字第58156號執行命令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
為什麼法院可以解除租約?? 有特殊狀況嗎?
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甚麼建議??
謝謝
George76 wrote:
像這樣的增建物法拍應該沒有取得使用權,這樣她阿姨任意的破壞是不是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因為===> 據承租人在場稱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約至108年4月20日到期,且系爭建物所有增建部分均係伊出資自行增建與債務人無關
另外==>又上開承租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以雄院隆104司執讓字第58156號執行命令予以排除,拍定後仍點交
為什麼法院可以解除租約?? 有特殊狀況嗎?
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甚麼建議??
)
左營那棟對吧!~
Q:她阿姨任意的破壞是不是也不會有法律問題
A:恩~的確,你無法舉證她有破壞 (簡單的說,你無法舉證原本的屋內狀態!)
Q:為什麼法院可以解除租約?? 有特殊狀況嗎?
A:很多在被法拍前,都會產生"假租約",來讓人卻步......
買賣不破契約的情況下,又還是被解除契約......表示"假契(租)約"被識破~被解除~
Q: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甚麼建議??
A:Sorry,個人沒什麼建議~ (只是覺得價格還是偏高!)
標到後~就得付一筆搬遷費給對方(屋主or他阿姨)~
需比較要注意的是以下這個"備註":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427之18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
不在拍賣範圍。
(違建又蓋到別人土地上......會比較麻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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