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預售屋不得收取外水外電管線款

一篇台中購屋人所擷取的重要訊息 或許也可以作為高雄購屋人參考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除房屋售價外,建商在定型化契約中常會要求消費者在交屋時另繳交自來水、電力等外水外電費用。市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項已明定,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後,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且內政部今年5月2日也函釋,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因此業者已不當收取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消費者可要求返還。
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日前接獲數件預售屋糾紛,有消費者表示,預售屋廣告上只刊載房屋(含土地)的價款,業者在簽約當時才告知要另外收取外水外電管線費,而且收費的金額與預估金額不同,對於住宅較不密集的郊區,每戶接管費更高達數十萬元之譜;更有數名臺中市的消費者購買預售屋要交屋了,才驚覺建商因自來水管線接管費用太貴,擔心消費者不願負擔外管費用,竟意想天開要求消費者接受地下水作為新水源。
經消保官詢問,業者委任律師表示,房屋只要能具有房屋的外觀,內部管線安裝好就好了,至於外水外電管線的施設不在預售屋契約範圍內,而是業者另受消費者的委託代辦的服務。
康主任消保官表示,預售屋要達到交屋的程度,應以房屋具有供「現代人」居住使用的功能,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即明白規定,賣方於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各項設施後,通知買方驗收。但有業者卻以該公告事項未明文自來水管線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或以只要內管完成即屬已接通等曲解法令的方式,規避業者應負擔的外管施設工程風險及費用。臺中市政府對此函內政部解釋,內政部表示,不動產開發業者、建商等預售屋買賣業,不得於不動產價款外,另向買方收取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市府認為,有了這個解釋,業者再也沒有模糊規定的空間,消費者如有被建商溢收的外水外電管線費用,均得要求業者返還。康主任消保官提醒消費者,遇有消費爭議時,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有了消費者的申訴,消保官較可了解廠商實際上的行銷或契約上的不公平處,進而可為消費者權益進行稽查,加以導正。

另有內政部發布公文 內容請點選以下網址

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dl.asp?filename=122020/451414343771.pdf
2014-05-17 0:03 發佈
感謝t大轉po 欲購或已購預售屋的人 可以打電話問問高雄市的消保官
畢竟外水外電是筆不小的開銷 !
這件事情只是開端 政商利益糾結下 能不能成案很難說
太遲了
去年已忍痛付了十幾萬
謝謝大大分享這麼重要的訊息,感謝您;
消費者永遠是弱勢的一方 法令徒勞! 官員何在?





 


   
不能收水電管線費

那天然氣管線呢?
包括天然瓦斯 大大有疑慮 可以仔細閱讀解釋函


該如何跟建商談? 畢竟走法律途徑也不太好;
不曉得是否有大大可以提供自己的經驗分享?
外水外電費用,建設公司的名義是代繳!且多退少補。
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的解釋應是不一樣的。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